在北京处理肇事逃逸维权,选择律师时可以围绕三组可核对事项判断:律师能否说明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申请、制作和送达节点;能否拆解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侵权人赔偿的适用条件;能否把拟办事项、损失证据和收费方式写进书面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委托前核对上述事项。就本题而言,律师能做的核心工作是协助受害方书面申请事故认定书、核对文书载明内容与送达日期、在逃逸案件侦破后核对重新制作的认定书、按民法典规定核对保险与救助基金路径、整理损失证据并准备民事诉讼;事故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律师不能代替该机关认定责任,也不能承诺逃逸方到案或赔偿结果。
一、先核对程序阶段:拿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肇事逃逸案件的维权起点,是确认案件目前处在“尚未侦破”“已经查获车辆和驾驶人”还是“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阶段。不同阶段对应不同文书,律师能介入的具体工作也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条文还规定,逃逸案件侦破后,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里的“十日”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节假日(同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
这条规定说明,在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受害方要求出具认定书需要以书面申请启动。律师可以协助起草书面申请、保留提交凭证,并在收到文书后核对是否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责任。案件侦破后,律师还可以核对新旧认定书的衔接,确认重新制作的认定书是否注明撤销原认定书,避免在后续协商或诉讼中混用不同阶段的文书。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名称不同、载明事项不同,受害方需要先确认自己收到的是哪一种文书。若收到事故证明,可以核对其中是否载明法定事项,以及是否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不等同于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后续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主张仍需结合证据展开。
已经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节点与“尚未侦破时书面申请”不同,咨询时可以要求律师分别说明两种节点下的文书名称、制作主体和可核对内容。
二、再看赔偿路径:交强险与救助基金适用条件不同
肇事逃逸案件往往涉及“找谁赔”的问题。律师能否把赔偿路径拆开,是选择时的重要核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该条适用,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三个事由并列,核对时需要分别确认车辆是否查明、是否投保交强险、抢救费用是否超过责任限额。律师可以围绕这些条件整理车辆信息、保单线索、抢救费用票据等材料,并向保险公司、办案机关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对办理要求。交强险赔偿与救助基金垫付适用条件不同,不宜合并成一条路径来估算结果。
三、选择律师时的核对清单
选择律师时,可以按同一维度比较不同律师对案件阶段、文书、赔偿路径和费用的说明,而不只看总报价或笼统承诺。下面是一份咨询核对框架,供整理问题时使用。
| 核对维度 | 可以向律师询问的内容 | 对应材料或用途 |
|---|---|---|
| 程序阶段 | 案件是否已侦破;目前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下一次文书节点是什么 | 报警回执、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回证 |
| 期限与送达 | 书面申请何时提交;十日如何按工作日计算;文书送达给谁 | 申请书副本、提交凭证、送达回证 |
| 文书内容 | 认定书是否载明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调查事实及受害方责任;事故证明是否告知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 | 文书原件,用于核对是否缺项 |
| 赔偿路径 | 车辆是否查明、是否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 | 车辆信息、保单线索、抢救费用票据 |
| 损失证据 | 医疗、误工、护理、交通等票据如何按主体和时间对应 | 病历、票据、误工证明 |
| 费用与委托范围 | 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是否包含代书申请、材料整理、出庭;第三方费用如何另计 | 书面委托合同、费用清单 |
这张表是咨询时便于比较的核对框架,不替代具体案件的材料清单。同一维度下比较不同律师的说明,更容易看出其是否理解逃逸案件的特殊程序。
费用方面,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以及代书申请、材料整理、出庭等是否包含在内。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需另行向法院、鉴定机构核对。若案件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核查,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
四、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结合上述程序,律师在肇事逃逸维权中可以开展的工作包括:协助起草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书面申请并保留提交凭证;核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载明事项、送达对象和日期;在逃逸案件侦破后核对重新制作的认定书是否注明撤销原认定书;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核对交强险与救助基金的适用条件,整理车辆投保、抢救费用等材料;整理医疗费、误工、护理、交通等损失证据,准备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围绕赔偿主体、损失金额和保险赔偿范围提交证据、发表意见。
同时,事故认定书和事故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律师不能代替该机关认定责任;逃逸车辆或驾驶人是否到案、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救助基金是否垫付,均取决于相应条件和办案进展,律师不能作出保证;具体赔偿金额和裁判结果也不能提前承诺。委托前可以把这些边界问清楚,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哪些事项。
五、委托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委托咨询前,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间、同一金额”的对应关系整理材料:事故时间地点和报警、受理凭证;已经收到的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送达回证;书面申请及提交凭证;车辆信息、保险标志或保单线索;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误工护理和交通票据;与交警、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记录;拟咨询的委托事项和费用问题清单。这些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一次性提交的材料。原件建议自行保管,提交复印件时注明用途,便于律师核对哪份材料对应哪个程序节点。
肇事逃逸维权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包括:案件是否已经侦破、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逃逸车辆是否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是否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票据与事故的对应关系,以及委托合同中的服务项目和计费方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委托前围绕这些材料和拟议工作范围进行核对。
参考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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