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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咨询:乘客开门撞人责任怎么分?

乘客开门撞人,责任通常先由车辆一方承担的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按侵权责任规则分担。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并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人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

乘客开门撞人,责任通常先由车辆一方承担的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按侵权责任规则分担。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并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人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天津地区处理网约车这类纠纷,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和事故处理规定,具体到事故认定、保险理赔和诉讼材料,需要结合事故认定书、保单和订单记录逐项核对。涉及材料梳理和诉讼方案,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赔偿顺序:保险先赔,不足部分再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二条规定: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这条规则包含三个层次,逐层递进。

第一层是诉讼安排。受害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并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支持其按赔偿顺序请求保险赔付。这里的关键条件是“一并起诉”和“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两项同时具备,保险人才进入该顺位的赔付范围。

第二层是保险人的抗辩限制。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支持该抗辩。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范围作为拒赔理由,该条对此作了明确回应。

第三层是保险赔付后的余额处理。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赔付并不当然消灭乘车人和驾驶人自身的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仍要回到侵权规则中按过错分担。

第四层是追偿限制。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一例外以“故意”为条件,主张方需要举证证明损害系乘车人故意造成,一般过失开门不在其列。

二、事故认定阶段:过错程度决定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

保险赔付之后,乘车人与驾驶人之间如何分担,取决于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作用于事故认定阶段,形成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对驾驶人停车位置是否合规、是否提醒乘客观察、乘客开门前是否观察后方来车等事实的记载,会直接影响后续民事案件中乘车人与驾驶人的内部分担比例。需要注意,认定书是重要证据,其记载的责任比例与民事赔偿中的最终分担比例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民事案件中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审查。

三、网约车场景需要核对的材料

网约车开门致害与普通私家车情形相比,多了车辆营运性质、订单关系和平台保险安排等事实,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方行为、过错及责任记载,停车位置、开门位置、提醒情况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 承保公司、限额、被保险人范围、免责条款、是否附加车上人员或乘客相关条款
网约车订单、车辆登记信息 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还是非营运,搭乘是否有偿,实际承运人与登记所有人是否一致
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照片 开门瞬间车辆所处车道、后方来车距离、乘客开门角度与时机
病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 受害人损失项目与数额,作为保险赔付和余额分担的计算基础
各方身份与关系材料 驾驶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保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相互关系

网约车的订单记录与车辆使用性质,关系到是否属于营运车辆,也关系到能否适用无偿搭乘的减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以“非营运机动车”和“无偿搭乘”为适用条件,网约车通常属于有偿运送,是否落入该条范围,需要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和搭乘是否有偿核实,不宜直接套用。

网约车平台在具体案件中的角色,涉及订单协议、平台保险安排等事实,本次资料未予涉及,需要另行核对相关合同与保险文件后再作判断。

四、几处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交强险追偿的限制不等于保险人对所有情形都不能追偿。该条明确限于交强险保险人向乘车人追偿的情形,并以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为例外,其他主体、其他险种的追偿问题需按各自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针对的是受害人一并起诉并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诉讼情形。商业三者险的具体赔付仍按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免赔率、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结合保单核对。

第三,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属于外部赔付完成后的余额分担;两人之间的内部比例,仍要回到各自过错程度,结合认定书记载和现场证据确定。

第四,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与认定驾驶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非同一结论。在涉及无偿搭乘减责例外时,司法解释要求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不能仅凭责任比例直接推定。

天津地区具体案件的交警认定文书、保险理赔流程和法院立案材料要求,可按当地机构和法院的指引准备;本文所引为全国施行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操作细节需另行核对。

乘客开门撞人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先把保险赔付顺位理清,再回到事故认定书和现场证据确定乘车人与驾驶人的过错比例。整理材料时,建议将事故认定书、保单、订单记录和现场影像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线归组,便于核对各方行为与保险范围。涉及具体分担比例、保险拒赔应对或诉讼材料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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