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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律师咨询:起诉前证据清单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起诉前的证据准备,核心是把材料按“事故认定—医疗与鉴定—损失凭证—主体与保险信息—影像与电子记录”五组归位,并保证每一组都能说明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起诉前的证据准备,核心是把材料按“事故认定—医疗与鉴定—损失凭证—主体与保险信息—影像与电子记录”五组归位,并保证每一组都能说明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起诉前整理清单,就是先把手上的材料对应到这八类之中,再判断哪些还需要向交管部门查阅复制、哪些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或保全。如果对清单范围和材料缺口没有把握,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现有材料与待补材料逐项核对清楚。

一、清单先按法定证据种类搭骨架,再填具体材料

清单的骨架建议直接采用第六十六条的八类划分,每一类下面写清“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持有人、原件状态、拟证明的事实”。这样做的用途是:进入诉讼后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资料显示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起诉前按类归档,可以提前发现某一组材料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或者只有结论、没有形成过程。

需要区分的是,清单是整理工具,不是法定的提交目录。哪些材料最终提交、以什么顺序提交,还要结合受理法院的要求核对。

二、事故认定书及事故处理材料是基础一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列明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围绕这一组,清单可以包含:事故认定书原件;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辆检验、酒精检测等检验鉴定材料;事故证明(如出具)。第六十五条给出了取得途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列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携带身份材料到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查阅、复制上述证据材料,并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

如果事故认定经过复核,建议把复核申请、复核结论一并归入本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起诉前核对复核状态与起诉时间的关系,有助于把程序节点讲清楚。

三、病历、诊断证明与鉴定意见:对应损害后果

医疗材料在清单中的作用是证明损害后果与治疗经过。建议按时间顺序归集: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用药清单。这类材料多属书证,整理时注明取自哪家医院、是否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鉴定意见是第六十六条明确列举的证据种类。已经作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等鉴定的,建议保留鉴定意见书全文,包括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结论,以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信息。资料显示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起诉前把鉴定意见与病历、影像资料对应起来,便于判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

四、损失凭证:书证原件的提交要求要提前核对

费用类材料属于清单中数量最多的一组,包括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外购药票据、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发票与清单、施救费票据、财产损失照片等。资料显示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据此,起诉前应当逐张核对票据原件是否留存、票据抬头与付款人是否对应、费用清单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原件已交给其他单位或确实难以提交的,属于该条所说的“确有困难”情形,可以准备复制品并说明原件去向,具体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审查。

误工、护理等主张对应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证明,同样按书证对待。整理时建议把同一期间的收入材料与休假证明放在一起,避免出现期间对不上的情况。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证人证言

行车记录仪视频、路口监控、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显示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清单中除视频文件本身外,建议记录拍摄设备、拍摄时间、提取方式、原始载体是否保留,以及视频中可辨认的车辆、人员、路口标识。

电子数据还包括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导航轨迹等。整理时可以保留原始载体,并对关键内容作时间、主体、内容的文字说明。证人证言方面,建议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所见位置与时间,是否愿意出庭由证人自行决定,清单只作信息登记。

六、当事人、车辆与保险信息

这一组用于明确诉讼主体与赔偿渠道。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要求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可以据此核对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保险情况。清单可包含:各方身份证件信息、驾驶证与行驶证信息、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保险公司名称与报案号。身份信息与保单属于书证,同样按第七十三条核对原件。涉及单位车辆的,还需核对车辆登记主体与用工关系材料。上述信息的取得方式与可复制范围,需向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

七、提交时点、证据保全与咨询准备

材料备齐后,还要考虑什么时候交、怎么交。资料显示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起诉前把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有助于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对应提交。

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监控录像覆盖周期短、车辆即将报废或变卖等情形,是否属于“情况紧急”,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清单中可以把这类材料单独列出,注明持有单位与不能自行取得的原因;具体申请方式与所需材料,可向受理法院了解。

最后需要核对的是:认定书是否已送达、复核状态如何;医疗票据原件是否齐全;鉴定意见是否已出具、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视频原始载体是否保留;保险信息是否与车辆对应。证据梳理、材料调取是否纳入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围绕上述待核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按现有材料逐项对照后再决定补充方向。紧急报警、医疗救治等公共服务渠道,仍应优先使用。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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