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律师咨询:新车重大维修后怎么评估主张?

新车发生重大维修后,围绕车辆贬值提出的赔偿主张,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协商、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阶段。

新车发生重大维修后,围绕车辆贬值提出的赔偿主张,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协商、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阶段。这里需要先区分两类请求: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财产损失项目,包括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停运损失和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另一类是车辆因事故形成的价值差额,也就是日常所说的贬值损失。就本次可以核对的资料而言,第十二条的列举中未见“车辆贬值损失”这一项,该条不能直接作为贬值损失请求的条文依据;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如何评估,需要另行核对专门的裁判依据与评估规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建议先把事故认定、维修结算和车辆登记资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再讨论具体主张范围。

一、第十二条列明的四类财产损失及各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公开文本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转载的荥阳法院原文,2024年11月26日发布:https://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408)

这四项是并列关系,各有独立条件,主张时需要逐项对应,不宜合并计算或相互替代:

第一项针对被损坏车辆的修复支出、车内物品损失和救援支出,核心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即费用与事故损坏之间要有对应关系。

第二项针对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形,参照对象是“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适用前提是先确认车辆已达到灭失或无法修复的程度。

第三项针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限于“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经营性质、停运期间与事故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分别证明。

第四项针对非经营性车辆,限于“因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强调的是通常性与合理性。

二、重大维修后,材料与项目的对应整理

重大维修往往涉及换件多、金额大、周期长,材料容易混在一起。建议按下表把项目、条文条件和材料对应起来,这张表只是整理思路,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一次性备齐。

拟主张项目 条文条件 可以核对的材料 核对要点
维修费用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 维修合同、结算清单、发票、换件明细、定损单、维修前后照片 维修项目与事故损坏部位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与事故无关的维修
车载物品损失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物品清单、购置凭证、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记载 物品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在车内,价值有据可查
施救费用 车辆施救费用 救援票据、拖车记录 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本次事故关联
重置费用 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 车辆登记信息、全损或报废认定材料、同类车辆价值资料 先确认是否达到灭失或无法修复的程度
停运损失 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经营产生 道路运输证件、营运合同、营收流水、停运期间记录 经营性质、停运期间与事故的对应
替代交通费 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 租车合同、票据、通勤记录 是否属于通常、合理的替代方式

整理时可以注意两点:同一笔支出只归入一个项目,避免维修费与施救费、替代交通费重复计算;维修清单中的换件项目建议与定损单逐项比对,出现定损之外的新增项目时,保留维修方的说明材料。

三、贬值损失这一项,现有资料能核到哪一步

第十二条采用列举方式,四项之中没有出现“车辆贬值损失”。可以确认的是,该条不是贬值损失请求的直接条文依据;同时,不能因为该条未列举,就推断贬值损失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被支持,也不能推断某一方主体一概无权提出。是否支持、支持到什么程度,需要另行核对以下内容:

其一,是否有其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各地法院的裁判指引对贬值损失作出规定,这部分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检索核对。

其二,受理法院对同类请求的审查口径,包括对车辆新旧程度、损坏部位、维修工艺、价值差额证明方式的具体要求。

其三,评估环节的规范依据,包括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的选取、评估方法与维修记录的衔接。

在材料层面,建议的核验顺序是:先确认车辆权属与事故责任划分;再固定事故前的车辆状况,包括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保养记录以及事故前的估值资料;接着固定维修范围与更换部件清单,特别是涉及车身主要结构的维修记录;在此基础上,再讨论是否需要委托评估以及评估事项如何设定。评估意见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能否采信、证明力大小由审理机关结合全案判断,事先不宜预设结论。

四、保险理赔口径与侵权赔偿请求分开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这条规则解决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了保险价值的从约定,未约定的以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它与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贬值损失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请求对象、计算口径和材料组织都应分开。实务中容易出现的混淆,是把保险定损金额直接当作贬值损失的数额,或者把保险已赔付部分与侵权请求混在同一张清单里,建议在整理材料时就分栏记录。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前的准备

涉及此类咨询,费用至少要分成三项核对,不宜合并成一个“总费用”预估:律师服务费,取决于与律所书面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评估申请、材料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交纳;评估费属于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金额多少、由谁先行垫付,取决于评估机构和具体委托事项,需另行核实。三类费用性质不同,混同预估容易产生误解。

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准备材料,便于快速核对请求项目与证据的对应关系:

  1. 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信息;
  2. 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
  3. 维修合同、结算清单、发票、换件明细、定损单;
  4. 维修前后照片及维修过程记录;
  5. 保险单、理赔记录、定损报告;
  6. 施救票据、替代交通票据;
  7. 如已委托评估,评估报告及委托材料。

上述整理用于核对材料与请求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建议性的准备方法。贬值损失能否主张、评估如何开展,仍取决于另行核对的专门依据和具体案情。就本文涉及的条文范围与材料核对还有疑问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