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要求比对的是征收部门据以确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并作为补偿协议附件的那份测绘成果,而不是选房时提供的户型图。户型图通常只反映楼栋位置、朝向和格局示意,协议附件中的面积则应有对应的测绘成果作为来源。咨询时可先核对协议正文及附件所载面积是否与同一房源、同一测绘时点、同一面积口径的测绘成果一致;若两者不同,再要求征收部门书面说明差异来源。宁波当地对测绘成果的具体分类和提交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征收部门或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另行核实。
先核对协议附件对应的测绘成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同时明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协议附件中关于安置房面积的记载,是核对面积差异的直接文本对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同一部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条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不是安置房测绘成果本身,但可用于核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补偿计算基础是否一致。(同上)
户型图与测绘成果的用途不同:户型图可用于确认房源位置和格局;测绘成果用于说明面积如何计算。把户型图上的标注面积直接当作协议面积依据,容易忽略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算口径和测绘时点的差异。
建议的比对顺序
可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便于咨询时说明问题:
- 协议原件及全部附件:找到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条款,确认面积写在哪一页、是否附有平面图或测绘资料。
- 同房源测绘成果:核对测绘单位盖章、成果编号、测绘时间、面积计算口径,确认其是否就是协议附件所依据的那份成果。
- 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布材料:核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避免把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混在同一组比较。
- 户型图:作为位置和格局参考,单独存放,不与测绘成果混同。
比对时保持“同一房源、同一测绘时点、同一面积口径”三个维度。若协议附件面积与测绘成果不一致,可以要求征收部门说明差异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若房屋已竣工交付,而手头只有前期测绘资料,是否需要补充竣工实测成果,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不宜仅凭户型图推断。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携带补偿协议原件及附件、户型图、测绘成果、征收范围调查登记公布材料、与征收部门的沟通记录。律师可协助核对上述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梳理差异点;是否将测绘成果比对、协议条款审查或后续协商纳入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测绘、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本次资料未提供宁波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不宜对金额作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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