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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厂房拆迁律师:厂房加建部分无规划许可但租赁合同附图有标注,选律师前应核对哪些建设材料?

选律师前,应先把“加建部分能否进入补偿范围”作为核对主线:租赁合同附图只能说明租赁关系中对加建位置的标注,不能替代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或征收部门的认定结论。程序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只有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给予补偿…

选律师前,应先把“加建部分能否进入补偿范围”作为核对主线:租赁合同附图只能说明租赁关系中对加建位置的标注,不能替代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或征收部门的认定结论。程序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只有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给予补偿。因此,材料核对的重点是:加建部分是否被纳入调查认定范围、认定结论是什么、评估是否按该结论进行。

一、先核对租赁合同附图能证明什么

建议核对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包括附图页、骑缝章、签署日期、附图绘制或确认主体,以及附图是否标明加建部分的位置、面积、结构、四至。附图与主合同是否同日形成、有无补充协议或交接单,也建议一并比对。

附图的作用,是帮助确定争议加建部分在租赁时的范围描述和现场位置;它本身不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是房屋权属登记。附图标注与现场不一致时,可以再用现场照片、测量记录、评估实地查勘记录相互印证。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仍应以主管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不宜仅凭附图或“无规划许可”自行下结论。

二、再核对规划审批与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材料

可以按以下三类整理:

材料类别 建议核对的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及边界
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文件的项目名称、位置、规模、时间是否覆盖加建部分 用于判断加建部分是否取得过审批;缺少许可时,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仍需主管部门认定
加建形成过程材料 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建成时间照片、水电开户、租赁备案、纳税记录等 用于说明建成时间、持续使用状态;是否属于历史遗留或应予处理的情形,需另行核实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文书 作出主体、时间是否在征收决定前、范围是否包含该加建、结论及送达或公布情况 直接关系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三、评估与补偿材料按同一范围比对

评估环节建议核对评估对象调查表、实地查勘记录、照片影像和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十二条还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核对时可以把租赁合同附图中的加建范围、认定处理文书中的范围、评估报告中的范围三者并列比对,看面积、结构、用途和位置是否一致;评估时点可以对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选律师沟通时,可以把上述材料按“权属—租赁—审批—认定—评估—补偿文书”分组,编制时间轴和目录,并说明希望律师协助梳理材料、复核认定文书或评估报告。拟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协商确认。济南当地具体项目的认定文书名称和流程,以项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主管部门文书为准,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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