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办理诉讼委托咨询时,如果发现授权委托书所记明的代理权限与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范围不一致,建议先核对授权委托书本身,即以其中记载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为基准,再对照起诉状诉讼请求逐项比对。这样做的原因是:代理权限是判断代理人行为能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边界。授权委托书记载不完整,或者诉讼请求超出授权范围,后续需要补充、变更或追认的方向也不同。
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代理权限的有无与大小,直接决定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否落在有效代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如果涉及上述特别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是否明确记载,就是必须先看清的内容。
两组材料的核对要点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核对用途 |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事项;权限表述是一般代理还是含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否逐项写明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授权期限 | 确认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名义实施哪些诉讼行为,以及授权何时起算、何时结束 |
| 起诉状诉讼请求 | 请求事项逐项内容;是否包含给付、确认、变更等不同请求;是否涉及放弃或变更已有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后续处分行为 | 确认每一项诉讼请求分别对应何种代理权限 |
| 两者比对 | 诉讼请求是否全部落在授权事项与权限范围内;特别授权事项是否有对应文字;期限是否覆盖拟实施行为的期间 | 找出权限缺口,确定是补充授权、限缩诉讼请求,还是就具体事项另行确认 |
比对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案件、同一时间段来对应。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可能形成于不同时间,代理人可能在不同阶段介入,这些差异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材料有问题,但需要在核对时说明形成时间和签署背景。
发现不一致后的处理方向
如果起诉状诉讼请求超出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记载,可以先与委托人书面确认其真实意思,再考虑补充或变更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权限变更采用书面方式并告知法院,便于后续材料相互印证。
如果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是否追认、如何追认,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和委托人意思表示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材料不一致就下结论。
委托咨询时,可以带上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草稿、委托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与律师逐项核对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拟议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是否在委托合同中写明。这些属于咨询准备的整理建议,具体如何补充材料、是否调整诉讼请求,仍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受理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核实。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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