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计时律师咨询、而书面约定只写按小时计费、没有写明文书起草或修改范围时,应先核对同一份收费条款或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与计时计费口径”约定:本次计时咨询具体包含哪些工作,文书起草、修改、审阅是否在计时范围内,超出该范围如何另行协商计费,以及收费清单中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何分列。小时单价只是计费方式之一,不能单独说明文书工作是否包含在内。
先核对服务范围,而不是只看小时单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说明计时咨询的“时间”需要与“工作范围”结合理解。
如果合同只写计时收费,未写文书范围,建议向律所书面确认以下事项:咨询意见是口头还是书面;文书起草、修改、审阅是否属于本次计时服务;修改轮次是否单独计时或另行计费;超出约定范围的新增工作如何协商收费。确认结果可以作为收费条款的补充说明或附件,帮助双方对“咨询”是否包含文书工作形成一致理解。这些是整理和询问方向,并非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再核对计时口径与费用边界
计时口径建议核对:计时起止如何确定、计费单位是什么、沟通、检索、等待时间是否计入、账单小时数如何与具体工作对应。费用边界则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指出,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收费清单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开看,避免把第三方费用计入计时咨询费。
| 建议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服务范围条款 | 咨询、书面意见、文书起草/修改/审阅是否列明 | 判断文书工作是否包含在计时咨询内 |
| 计时口径 | 计时起止、计费单位、哪些工作计入 | 判断账单小时数与实际工作是否对应 |
| 超出范围处理 | 新增文书或增加修改轮次如何计费 | 判断后续费用是否需另行协商 |
| 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
以上为材料整理和询问方向,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的前提条件。
把确认结果落到书面并保留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委托事务范围和报酬口径首先看双方约定。就计时咨询未写文书范围的问题,建议把补充确认写入合同附件、补充条款或往来书面记录中,并保存收费清单、付款凭证和票据,以便核对同一事项的服务范围与费用对应关系。
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统一律师咨询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据此判断收费高低;具体金额应以律所书面收费条款和收费清单为准。
依据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