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选择医疗损害赔偿律师,比较重点可以落在两项可核对的工作能力上:一是病历审查,看律师能否围绕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形成过程、知情同意文件和诊疗记录提出具体核对点;二是鉴定经验,看律师能否把病历中的诊疗事实与“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对应”的争点衔接起来,并说明鉴定材料需要补什么、缺什么。医疗损害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病历又是判断过错、准备鉴定材料的核心依据,这两项能力会直接影响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展开。建议先按本文清单整理手头材料,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法律框架:病历为什么是医疗损害案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落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上。患者主张赔偿,需要围绕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损害后果是否与诊疗行为相关来准备事实材料。
病历之所以关键,在于它记录了诊疗过程,也是判断过错的重要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条规定同时列出病历资料的主要类别和患者查阅、复制的权利,为病历审查提供了对象范围。
病历还会影响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分别指向诊疗规范、病历提供和病历真实性。选择律师时,可以观察其能否围绕这三类情形设计核对点,而不是只笼统询问“医院有没有责任”。
知情同意也是病历审查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查病历时,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以及向近亲属说明的记录,都可以作为核对对象。
二、病历审查经验:用具体核对点比较
比较律师的病历审查经验,可以围绕同一组问题展开,便于把不同律师的回答放在同一维度上判断。以下清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比较维度 | 可以询问的问题 | 对应依据或材料 |
|---|---|---|
| 病历范围 | 能否列出本案可能涉及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 取得与完整性 | 拿到病历后,先核对页数、编号、时间顺序、签名、修改痕迹,还是先看诊疗经过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 知情同意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否有具体说明和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是否有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的记录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 诊疗义务 | 能否结合“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指出具体诊疗环节的核对点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 过错推定情形 |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 费用与损害材料 | 医疗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能否对应;误工时间是否有医疗机构证明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
比较时,可以请律师就同一份材料说明“先核对哪几项、为什么、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能够把病历中的时间点、医嘱执行、护理记录、检验结果和知情同意文件对应起来的回答,通常比只谈概括经验更有核对价值。对于病历缺页、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记录时间与护理记录冲突等情况,可以询问律师准备如何固定现有材料、如何向医疗机构进一步核实。这里建议使用“可以”“建议”“需进一步核实”的表述,避免把整理建议当成法定义务。
三、鉴定经验:看能否把病历审查转化为鉴定材料
鉴定经验的比较,可以落在律师能否把病历审查结果整理成可供鉴定使用的材料,以及能否说明鉴定需要回答的问题。具体鉴定程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费用和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本文不展开,需结合案件材料向律所和鉴定机构另行核对。
可以比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能否区分“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和“病历是否完整、真实、可提供”两个层面。前者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对应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千二百二十五条。两个层面的事实基础不同,整理材料时不宜混在一起。
第二,能否说明鉴定材料清单和缺口。例如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是否齐全,知情同意文件是否有缺失,病程记录与医嘱执行是否能够对应。律师如果能够指出“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需要向医疗机构调取或核实”,鉴定准备工作会更具体。
第三,能否把病历中的关键时间点与损害后果对应。比如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术后观察、转科或转院时间,分别有哪些记录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后,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处理。这些事实整理有助于后续鉴定问题更加明确。
第四,能否解释鉴定意见与赔偿项目的衔接。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鉴定意见涉及伤残、护理依赖等内容时,还需要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对应核对。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如何把鉴定结论转化为赔偿项目清单,以及哪些项目需要补充票据或证明。
第五,能否说明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建议书面明确服务范围,例如病历审查、鉴定材料准备、出庭等是否纳入,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鉴定费按鉴定机构通知交纳。本文不提供北京地区具体价格,咨询时可以分别询问三类费用的收取主体、计算方式和支付节点。
四、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为了便于比较律师的病历审查和鉴定经验,咨询前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整理材料:
- 病历资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复制件,注意保留页码和复制时间。
- 知情同意文件: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以及向近亲属说明的记录。
- 费用材料: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 误工与护理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护理记录、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或护工费用凭证。
- 其他:转院记录、外院会诊记录、与医疗机构沟通的书面材料。
这些材料分别能核对病历完整性、知情同意履行情况、医疗费与诊断的对应关系、误工时间和护理情况。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来源说明,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标注,便于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五、把比较落到可执行的咨询问题上
在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中,可以把问题具体化为:“拿到这套病历后,您会先核对哪些项目?”“哪些记录可能涉及过错推定情形?”“鉴定材料目前缺什么?”“律师服务费包含哪些工作,诉讼费和鉴定费如何分别核对?”通过这些问题,把病历审查经验和鉴定经验转化为可比较的工作方法、材料清单和费用边界。
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址、承接安排和收费方案,需向律所另行核对。涉及紧急医疗处置的,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共急救渠道处理;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方式获取。需要进一步梳理病历材料、鉴定准备和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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