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肖像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的情形,选择律师时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这位律师能否把“商业使用”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谁在使用、用在哪、有没有取得同意、同意覆盖到什么范围、使用是否带来经营利益或造成损失、平台接到通知后做了什么——并且能把这些问题对应到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和程序环节上。商业使用边界的判断,落点通常在这几个事实与规则的对应关系上,而不是一句“用了就算侵权”或“没签合同就没事”。首次沟通时可以先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把使用页面、授权材料和平台处置记录带上,便于在短时间内把争点摆清楚。
一、商业使用边界,先拆成五组可核对的事实
边界判断依赖事实。围绕同一张照片或同一段视频,建议按下面五组分别整理,不同组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
第一组是使用主体。发布账号是经营者本人,还是代运营公司、广告投放方,或是平台上的第三方用户。主体不同,主张的对象和路径会不同:经营者自有渠道的使用,与平台用户自行发布后的传播,在规则适用上并不完全一样。
第二组是渠道与用途。电商详情页、门店海报、短视频、公众号推文、直播间口播配图,这些场景在“是否属于经营宣传”上的证据形态不同。同一张图片出现在个人社交账号的日常分享中,与出现在商品销售页面中,需要核对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组是同意及其范围。是否有书面授权、拍摄合同、聊天记录或邮件确认;如果有,授权期限、使用渠道、地域范围、是否允许转授权、是否约定对价,都需要逐项比对。实际使用超出授权渠道或期限,与从未取得授权,是两种不同的事实状态,需要分别举证。
第四组是经营利益与损失线索。同一页面上的商品价格、销量、投放位置、是否有付费推广标识,都可以作为线索固定。这类材料用于对应后续的赔偿计算问题。
第五组是持续状态与平台处置。使用是否仍在继续、是否已删除、权利人是否向平台发出过通知、平台是否转送及是否采取措施,这些事实直接影响平台责任范围的判断。
二、可以对应到的规则:过错、赔偿计算与平台环节
商业使用争议首先落在过错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把“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放在一起,意味着讨论商业使用是否越界,需要同时说明使用行为、权利受侵害的状态以及损害后果,条文本身没有就某一类使用直接给出结论。
赔偿计算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条给出的是两种计算口径加一种兜底方式,顺序和条件都写在原句里:先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两者均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并起诉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理材料时,可以分别按“我的损失”和“对方的获利”两条线准备,能对应上哪一条,就先把哪一条的材料固定下来。
精神损害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款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是否达到这一程度属于需要结合事实判断的问题,不宜在材料准备阶段先行下结论。
网络传播环节有单独的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把“通知内容是否合格”“平台是否及时处置”变成可以核对的节点,通知中缺少初步证据或真实身份信息,会影响后续对平台责任的讨论;通知内容失实,则由通知方承担相应后果。
如果使用方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还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列明的责任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适用前提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相关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使用的表述是“人身权益”“人格尊严”,本文引用时保留原句,未作改写。肖像相关争议的具体构成要件、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属于人格权编的其他条文,本次资料未收录完整原文,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版本后再作判断。上述民法典条文公开文本可见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可见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页面(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三、在北京选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三件事
第一件,看对方是否先问事实、后谈结论。有经验的做法通常是把使用主体、渠道、授权、获利线索、平台处置逐项过一遍,指出哪些要件目前有材料、哪些还空着,再讨论走平台投诉、协商还是诉讼。直接给出“肯定能赢”“最少赔多少”这类答复,与上述条文的条件结构对不上。
第二件,看程序阶段是否分清。平台通知与必要措施、与经营者协商、提起诉讼,是不同环节,所需材料和时间安排不同。可以请律师说明每个环节要准备什么、各自的作用,以及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的用途差异。
第三件,看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是否写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明服务事项、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与垫付安排。具体金额需要与律所核对,本文不列当地统一价格,也不对收费水平作比较。同时可以核对承办人员的执业信息与委托手续,这些属于签约前的常规核对事项。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涉嫌使用页面的截图、链接、发布时间、账号名称 | 使用主体、渠道、起止时间、是否仍在持续 |
| 授权书、拍摄合同、聊天记录、邮件 | 是否取得同意,以及期限、渠道、地域、转授权、对价范围 |
| 商品页面价格与销量、投放位置、付费推广标识 | 经营使用的事实与获利线索 |
| 平台投诉记录、通知正文、平台回复 |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转送和处置 |
| 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固定证据材料 | 证据形成时间与页面内容的完整性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渠道的材料归在一起,避免把不同账号、不同时间段的截图混在一份说明里。同一事项在不同程序中的日期本就可以不同,按环节分别标注即可。
五、咨询前的准备
可以把使用页面按时间顺序排好,把授权材料单独列出并标出授权范围,把平台通知与回复按时间线整理成一页说明,再附一份希望达成的目标(停止使用、删除链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清单。这些整理属于沟通准备,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商业使用边界的最终判断,取决于使用事实与条文要件的对应程度,也取决于尚未收录的肖像权具体规则。对于材料中缺失的部分,例如授权原件、后台数据、平台处置记录,需要进一步核实后再形成意见。就上述材料核对、程序环节选择与委托范围确认,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 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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