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后,学校是否担责,需要按三个条件分别核对:受伤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由学校自身教育管理疏漏造成,还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能否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三个条件对应不同的责任形态和举证方向,不能只凭“伤发生在校园里”得出结论。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把事发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伤情与就诊记录、学校事后处理经过按时间顺序列出,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便于把“学校有没有责任”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问题。
一、先分清孩子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两条规则的适用结构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法律先设定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以免责事由对抗,即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需要看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再据此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核对时先确认孩子处于哪一种状态,再讨论学校有没有过错,方向才不会颠倒。
孩子具体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条文确定。本次材料没有展开这部分年龄界限,咨询时可以把孩子的出生日期、学段、就读年级一并说明,由专业人员结合现行条文核对。
二、伤害来自学校管理,还是来自学校以外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版本及出处同上)
这一条把责任分成两层:实施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核对重点 accordingly 落在两处:伤害实施者是否属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校在门禁管理、活动组织、人员在场、事发后处置等环节是否存在管理职责上的缺失。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与学校管理职责缺失的程度相关,不能脱离具体事实直接给出比例。
三、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以及涉及欺凌的情形
学生之间的伤害,同样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判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涉及欺凌时,还要核对学校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保护规定设定的具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推撞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或者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等情形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及时沟通了解,可能涉及欺凌的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这些条文列明的是学校在学生欺凌防控、制止、通知、认定、报告等环节的义务。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仍要结合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看学校未尽义务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学校建立了制度,还需要核对该制度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实际执行。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类材料能说明什么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分组,并非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顺序。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整理建议 |
|---|---|---|
| 就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 伤情部位、诊断结论、治疗经过、已发生费用 | 按就诊日期排列,注明原件保管人;后续复查材料继续补充 |
| 事发当日时间线 | 何时、何地、什么活动、哪些教职工在场、伤害如何发生 | 由监护人根据孩子陈述和已知信息整理,标明哪些是亲历、哪些是转述 |
| 监控视频及调取记录 | 事发经过、学校发现和处置是否及时 | 监控可能覆盖存储周期,建议尽早以书面方式向学校申请调取并保留申请记录 |
| 学校通知与沟通记录 | 学校是否及时通知监护人、是否说明处理情况 | 保留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书面通知等原始载体 |
|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活动方案 | 学校是否建立预防制度、活动组织与现场管理安排 | 核对制度文本与本次活动的实际执行情况 |
| 孩子及同学的陈述 | 事发经过、此前有无类似情形 | 未成年人陈述建议由监护人在场,尽量用孩子自己的语言记录 |
| 欺凌认定与处理记录 | 学校是否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按规定报告 | 涉及严重欺凌时,核对学校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记录 |
| 委托合同与费用票据 | 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分开核对,具体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 |
五、几个需要留意的边界
“孩子在学校受伤”是事实起点,责任判断还要看行为主体、过错条件和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体育课、课外活动中的伤害,可以结合活动性质、组织安排和在场人员管理情况核对,具体适用仍要看事实细节。
赔偿范围、伤残等级和具体金额,需要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和实际支出另行核对。本次材料没有提供具体计算标准,不宜在责任尚未分清时先给出数额结论。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三个问题
第一,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第二,伤害由学校内部管理行为造成,还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如果是学生之间造成,是否涉及欺凌认定。第三,学校事前有无预防制度、事中有无人员在场和及时制止、事后有无通知监护人和按规定报告,这些事实分别有哪些材料可以印证。
把这三个问题连同时间线材料整理清楚,再讨论是否进入协商、调解或其他程序,判断会更有依据。涉及具体委托时,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需要进一步梳理材料或判断责任条件时,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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