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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行政赔偿律师:赔偿申请中直接损失与票据用途不匹配先核对哪组凭证?

在行政赔偿申请中,如果主张的直接损失与票据载明用途对不上,建议先核对“用途归属”这一组凭证:把每一笔主张的损失单独归为一组,先看这组里的票据、付款凭证、用途说明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票据金额合计与发票真伪的核对,可以放在这一步之后。

在行政赔偿申请中,如果主张的直接损失与票据载明用途对不上,建议先核对“用途归属”这一组凭证:把每一笔主张的损失单独归为一组,先看这组里的票据、付款凭证、用途说明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票据金额合计与发票真伪的核对,可以放在这一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用途归属直接关系到“有无事实根据”和“有无因果关系”这两项判断,因此它是首先需要理清的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一、先按“一笔损失一组”归集凭证

以下凭证组可以按每笔损失分别对应整理,属于材料整理方法的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凭证组 核对什么 能说明什么
票据本身 开票方、项目名称、金额、开票日期 支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
用途凭证 合同、订单、结算单、交付或领用记录、内部审批或决议文件 这笔钱实际用于哪个事项
付款凭证 银行流水、转账回单、收款方记录 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付给谁、何时支付
关联凭证 能显示该支出与行政行为指向的财产、经营事项及时点关系的材料 支出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事实联系

归组时把握“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哪一组里票据载明用途与其他材料对不上,就把该组单独标记出来,暂不并入损失总额。

二、不匹配时按三类情形分开处理

第一类是票据载明项目与主张的损失项目不一致,例如票面写的是日常办公支出,主张的却是搬迁或停业支出,此时可以先补充该笔支出的用途说明,并找出对应的合同、交付记录,让票据回到它实际所属的事项上。

第二类是同一主体不同期间的票据混在一起,可以按票据日期与行政行为发生时点分开排列,避免把行为发生前的常规支出计入因该行为产生的损失。

第三类是该项支出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将“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单列为驳回情形,因此这一项需要单独核对补偿协议、补偿款到账记录,不与前两类混同。

三、程序与费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赔偿请求可以与复议请求一并提出,是否支持仍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断。

费用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条针对的是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委托律师协助梳理上述凭证组,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与诉讼费混为一谈。

在承德准备行政赔偿申请材料时,可以按上述分组先做自查,把用途对不上的那几组单独列出并补充说明材料。直接损失的具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办案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这部分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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