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告知书,再比对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告知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而决定书是对外发生效力的载体,二者的罚款幅度依据不一致时,需要先固定“行政机关在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了什么、当事人有没有机会针对该依据陈述申辩”,再去看决定书改变了什么、改变是否有调查与裁量材料支撑。顺序颠倒容易只盯决定书数额,忽略程序上更早出现的问题。
一、先核对告知书:依据、送达与申辩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未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据此,告知书中的罚款幅度依据属于“依据”的组成部分,是首先需要固定的对象。可以核对三项:一是告知书所引的规范名称、条、款、项及幅度区间;二是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时间,以及陈述申辩期限是否留足;三是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或者当事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记载。如果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还涉及第六十三条的听证告知: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
二、再比对决定书与裁量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此,比对时围绕同一维度展开:告知书写的幅度依据、决定书写的幅度依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裁量说明中的裁量情节,三者是否指向同一规则和同一档次。
罚款幅度依据在两份文书中发生变化时,需要核实变化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在告知阶段已经披露,当事人是否就变化后的内容获得陈述申辩机会;经过听证的案件,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此时听证笔录是核对决定书说理的关键材料。属于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法制审核意见也影响决定作出前的内部审查链条,可以一并调取。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问题 |
|---|---|
| 告知书及送达凭证 | 拟处罚的幅度依据、告知时间、申辩与听证权利是否载明 |
| 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放弃声明 | 当事人意见是否被听取、是否经过复核、有无采纳说明 |
| 听证告知与听证笔录(如已听证) | 听证权利是否告知、决定是否以笔录为基础 |
| 处罚决定书 | 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与依据的记载是否完整 |
| 调查终结报告、裁量说明、法制审核意见 | 幅度选择的情节依据与内部审查过程 |
上述清单是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对原件本身的核对。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把告知书与决定书的依据条款逐条对照,标出差异位置和对应的事实情节。
四、咨询前的准备
就衡水的处罚材料咨询时,可以携带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或听证材料、缴款通知等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先自行列出两份文书的依据差异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环节的材料梳理与主张整理提供咨询,具体承接事项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相关条文撰写,仅就本次资料所及规则作说明;地方裁量基准的具体档次需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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