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遇到拆除时未制作物品清单、现场仅有视频的情况,咨询律师时应重点考察三件事:能否先分清“清单”对应哪一道行政程序,能否把视频整理成可逐项核对的物品记录,以及能否说明这些记录在评估查勘、协商和后续程序中的具体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制作并当场交付清单的义务对应的是查封、扣押程序;拆除现场是否伴随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是核对清单有无的前提。评估环节则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核对实地查勘记录、影像资料以及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方式。
一、先核对清单义务落在哪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应载明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事项,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2011年6月30日通过,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先看拆除当日是否有查封、扣押决定书或清单。有清单的,核对名称、数量、交付时间、双方签章;没有清单但存在查封、扣押的,说明可据此主张程序材料缺失。拆除行为本身的物品清点义务,需结合具体程序材料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直接对应的条文,不宜由第二十四条直接推导。
二、视频如何转成可核对的清点材料
仅有视频时,建议考察律师是否具备把影像转成清单的工作方法,而不是只看视频是否“拍到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
据此,咨询时可考察律师是否建议:
- 保留原始视频文件及拍摄设备信息,按拍摄时间、房间或区域分段整理;
- 逐段截帧,形成品名、数量、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状和对应视频时点的清单;
- 对贵重物品、装修部位单独拍摄并标注位置;
- 将清单与评估查勘记录、签字确认材料相互比对,观察记载是否一致;
- 寻找在场见证人,记录其可说明的物品情况。
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可与律师协商。
三、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怎么对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视频和自行整理的清单,主要用于把协商或评估所需的物品范围、数量、状态说清楚,帮助判断哪些项目需要单独列明、哪些需要申请评估。清单本身不直接决定补偿数额,具体仍要结合评估方法、查勘记录和协商情况核对。
四、咨询时的费用边界
涉及委托时,可核对律师事务所是否提供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不符合该文件要求(司发通〔2021〕87号,公开文本见中国政府网)。物品清点、证据整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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