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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与怎么选?保护个人信息看这几点

在北京遇到隐私权被侵害、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使用的情况,咨询与选律师的关键是先分清受侵害的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对方是个人还是信息处理者,再带着能对应到具体侵害行为的材料去核对律师的工作范围、书面委托与费用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委托事项确认。

在北京遇到隐私权被侵害、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使用的情况,咨询与选律师的关键是先分清受侵害的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对方是个人还是信息处理者,再带着能对应到具体侵害行为的材料去核对律师的工作范围、书面委托与费用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委托事项确认。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说明保护个人信息应当核对的几个要点,以及咨询和选择律师时可以逐项确认的内容。

一、先分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一条把隐私的内容落在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上,侵害方式则列举了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同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一个对咨询很有用的区分:个人信息范围较宽,凡是能够单独或者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在其中;其中属于私密信息的,优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部分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害行为是进入、拍摄、窥视住宅或宾馆房间,还是平台、机构违规收集、提供、泄露信息,对应的条文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并不相同。咨询时先把这一点说清楚,律师才能判断应当围绕哪一类请求权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同时列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保护个人信息要看的几个要点

第一,看处理行为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核对时可以按这四项逐条对照:有没有同意、有没有公开规则、有没有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有没有违反规定或约定。四项条件并列,不宜只看其中一项。

第二,看是否存在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二项带有明确的除外条件,信息曾经公开,并不等于可以任意处理。

第三,看自己可以主张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请求。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删除请求对应的是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处理行为,沟通记录中应当能看出这一前提。

第四,看信息处理者的保密与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特定主体还有专门的保密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就医信息、政务办理信息的,可以把这两条一并纳入核对范围。

三、咨询前可以怎样整理材料

以下整理方法属于编辑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讲清楚,并非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程序上的先后顺序。

可以按侵害行为分组:属于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的归一组;属于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反复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归一组;属于信息被收集、提供、公开的归一组。分组之后,每一组写明发生时间、涉及的主体、对方身份、信息来源。

可以按主体关系统一:同一事项中,收集信息的一方、提供信息的一方、公开信息的一方分别是谁,是否存在委托处理或业务合作关系。主体关系理清,才能对应到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中不同的义务主体。

可以保留原始载体: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网页截图、邮件、病历资料等,建议保存原始设备或原始文件,并注明取得方式与保存位置。截图可以说明内容,原始载体则可以帮助核对完整性和时间。

可以整理沟通经过:向对方提出查阅、更正、删除请求的时间与答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过程与回执。这些材料对应的是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请求权和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补救、告知义务。

可以说明影响范围:信息被扩散的渠道、可见人数、持续时间,以及因此产生的具体困扰。这部分用于说明侵害的范围和持续状态,建议如实陈述,不作推测性扩大。

四、咨询与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几项

核对服务范围与案件类型。 可以直接询问拟委托律师是否处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民事纠纷,以及咨询、发函交涉、诉讼等事项中哪些可以纳入服务范围。拟将某项工作列入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是否承接、由谁承办,需以律所的确认为准。

核对书面委托与授权范围。 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授权权限、承办方式与沟通机制。授权范围写清楚,可以避免后续对“哪些事项需要另行确认”产生分歧。

核对费用构成。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建议在合同中写明计费方式、对应工作内容与支付节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具体标准需向受理法院、鉴定评估机构核对,不宜以口头概数替代。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本文不作金额判断。

核对执业信息。 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核对律师的执业机构与执业状态。这一步核对的是执业信息本身,不等同于对办案结果的判断。

对结果承诺保持审慎。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纠纷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行为、证据和适用条件,对“保证胜诉”“一定赔偿”一类表述,建议保持审慎,并把讨论重心放在事实梳理与法律条件的对应上。

五、需要留意的几个常见误区

其一,把一般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混为一谈。前者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后者中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定,请求权基础和需要证明的内容不同。

其二,认为信息曾经公开就可以随意处理。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保留了“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情形。

其三,只关注收集环节,忽略提供、公开、存储环节。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则对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和安全保障分别作出规定。

其四,以自行扩散对方信息的方式回应侵害。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隐私权作出禁止性规定,维权方式本身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六、条文版本与来源

本文引用的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见于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亦有收录。条文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仍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主体身份和证据情况进一步核对。

如果手中已有聊天记录、网页截图、通知短信、病历资料或与平台、机构的沟通回执,可以先按上文的分组方式整理一遍,再就侵害类型、可主张的请求和拟委托事项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正在发生的信息泄露,可同时向信息处理者提出补救要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紧急的,及时通过公安等公共服务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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