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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职业病维权律师咨询:诊断证明职业接触史与岗位危害告知书不一致,先核哪份岗位材料?

建议先核对用人单位针对该岗位出具、且能对应到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危害告知书原件,再以它为基准逐项比对诊断证明书中的职业接触史。原因是:岗位危害告知书承载的是“岗位—危害因素—接触时间”的对应关系,而诊断证明书是工伤认定申请中的法定材料之一。

建议先核对用人单位针对该岗位出具、且能对应到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危害告知书原件,再以它为基准逐项比对诊断证明书中的职业接触史。原因是:岗位危害告知书承载的是“岗位—危害因素—接触时间”的对应关系,而诊断证明书是工伤认定申请中的法定材料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先把岗位侧的书面记载与诊断记载的差异定位清楚,才能判断属于名称表述差异、期间差异,还是危害因素的实质差异。(出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政府公开转载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一、先核告知书的四栏内容

建议先取同一用人单位、同一车间或岗位、同一时间段的告知书原件(含签收页、落款日期、版本),核对四栏:

  • 劳动者身份与岗位名称:确认告知书指向的是本人,并非同车间其他岗位;
  • 危害因素名称:与诊断证明书职业接触史中的因素名称逐一对照,注意俗称与规范名称的差别;
  • 接触起止时间:与考勤、工资发放、入厂登记等记录相互印证;
  • 检测或评价结果:告知书中引用的检测数据是否有对应报告,报告日期是否落在接触期间内。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诊断证明书写了什么”和“单位当时告知了什么”放在同一时间轴上,避免拿不同年份、不同岗位的材料直接对比。

二、差异类型决定后续材料

差异表现 可补充核对的材料 用途
危害因素名称表述不同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培训与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判断是否同一因素的两种叫法
接触起止时间不同 考勤、工资、社保、入厂离厂登记 确定实际接触期间
诊断接触史出现告知书未载明的因素 同岗位检测报告、同车间其他劳动者告知书、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接触史说明 判断属于记载遗漏还是接触事实争议

出现第三种情形时,属于诊断所依据的接触史与单位告知内容存在实质分歧,可依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诊断与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处理,具体申请方式与受理要求需向作出诊断的机构及当地主管部门另行核对。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依第十九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咨询前的准备

可按上述四栏整理一份对照表,把告知书、诊断证明书、考勤与检测报告按时间顺序编号,注明每份材料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来源与取得时间分别标注。这份对照表能帮助律师快速判断差异性质,也便于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检测报告或申请诊断鉴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劳动用工与工伤核验方向,天津地区职业病相关材料梳理与咨询安排,可与律所核对具体接洽方式;拟由律师承担的工作范围及计费方式,建议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诊断、检测、鉴定环节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按相应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本文所述全国性规则不替代对天津当地诊断与认定办理要求的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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