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两份文书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主体、同一场所、同一行为,再核对处罚决定书把哪一段时间认定为"违法期间"、现场检查笔录实际能证明哪一时点的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期间与执法人员到场检查的日期属于两个不同概念,日期不同本身是常见情形;需要关注的是决定书认定的期间能否被在案证据覆盖,以及现场笔录是否被列入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陈述申辩阶段可以围绕这两点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
一、先把两个日期分开看
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期间"通常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存在某种行为;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是执法人员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制作日期和签字日期。前者是行为的时间范围,后者是取证时点。
核对时可以直接看决定书原文的三处表述:违法事实段落如何描述起止时间;证据部分列举了哪些材料;认定结论是否把检查当日直接等同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全部时间。再看现场笔录记载的检查所见,是描述检查当日的现场状态,还是包含对既往期间的追溯陈述。两相对照,就能判断差异属于表述层面的正常区别,还是涉及期间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撑。
二、按顺序核对的材料
| 顺序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作用 |
|---|---|---|---|
| 1 | 主体同一性 | 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地址与笔录记载的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是否一致 | 确认两份文书针对同一对象 |
| 2 | 场所同一性 | 决定书记载的违法地点与笔录记载的检查场所是否同一 | 确认现场情况与认定事实对应 |
| 3 | 证据清单 | 决定书列举的证据中是否包含该份现场笔录 | 判断笔录是否为定案依据 |
| 4 | 笔录形式要件 | 检查起止时间、制作日期、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字或注明、是否记载出示执法证件、有无见证人 | 判断笔录本身是否完整可查 |
| 5 | 笔录证明范围 | 笔录内容能覆盖检查当日,还是能覆盖决定书认定的整个期间 | 判断期间认定有无证据支撑 |
| 6 | 程序记录 | 告知书送达日期、陈述申辩期限、此前是否已就时间问题提出过意见及处理情况 | 判断申辩是否已被复核 |
建议按上述顺序逐项比对,同一事项对应同一份原件,避免用复印件与另一份文书的摘录交叉比对。
三、提出申辩的依据与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申辩材料可以这样组织:先陈述两份文书在期间与检查日期上的具体差异,再说明差异影响哪一项事实认定,最后附上能够佐证的材料,请求行政机关复核。如果现场笔录只能证明检查当日状态,而决定书认定的违法期间跨越更长时间,可以就该期间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意见,由行政机关复核后决定是否采纳。日期差异本身不直接产生决定无效的后果,结论取决于复核认定的证据情况。
材料整理阶段可与律师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可先行按上表完成事实梳理和原件归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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