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答复援引“过程性信息”与申请事项不对应时,复核阶段费用如何列明
答复将“过程性信息”作为不予公开理由、所指范围与申请事项对不上时,需要单独处理的是逐项比对工作,与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无关。就费用列明而言,龙岩本地并无本次资料支持的统一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金额;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按阶段、按事项、按计费方式约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仅在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收取信息处理费;进入诉讼后另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约束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标准。这三类费用必须分开列,不能合并成“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一、“过程性信息”的范围,以及范围“不对应”时需要核对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
从条文看,有两层要点会影响核对方式:其一,该条用语是“可以不予公开”。它属于行政机关可裁量的例外情形,并非一律不公开;如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则从其规定。其二,受保护对象限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特定类型信息。因此,当答复把“过程性信息”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时,需要逐条比对:所引信息类型是否落在申请人所列事项范围内、每一项申请对应哪一类材料、答复是否就每一项分别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答复情形作了分项列举: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信息的,告知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逐项比对的工作量,正是复核阶段费用需要单独估算的原因。
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信息处理费与诉讼费分开列
- 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合同书面约定,属于协商事项。合同中建议写清服务阶段(答复审查、复核或复议申请、诉讼代理分别列项)、对应事项(按申请条目编号)、计费方式与工作量口径。是否可以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不存在本次资料支持的龙岩统一价目。
- 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收录,需另行核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等制定的办法,不能按律师费口径估算。
-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条约束的是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与标准,不适用于律师服务费的定价。
关于“复核”的具体程序规则(受理机关、期限、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相应规定;本文仅就费用如何分项列明和条款对应核对给出方法。
三、材料准备与合同列项的建议做法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计费口径:
- 申请事项原文清单,按条目编号;
- 答复书全文,标注其援引“过程性信息”的具体表述及对应条目;
- 答复送达凭证与收到申请之日,用于核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答复期限:“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此前是否就同一信息提出过申请,对应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重复申请情形;
- 拟委托事项清单,逐项写明希望律师完成的工作(如逐条比对、出具书面意见、代拟文书),并要求在合同中对应列价。
上述整理属于便于核对的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条件。费用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同时写明:服务阶段、对应事项编号、计费方式、是否包含差旅与文印等实际支出、以及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和法院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后两项由申请人或当事人另行支付,不计入律师服务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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