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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强拆维权律师咨询:若腾退通知由村委会出具而非法定机关,咨询先核对发文主体还是送达记录?

标题问的是先核对发文主体还是送达记录。直接回答:建议先核对发文主体,再核对送达记录。原因是村委会通常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机关;发文主体决定这份“腾退通知”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文书、是否需要理会以及按什么程序应对。送达记录决定的是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期限如何计算,属于第二层核对。

标题问的是先核对发文主体还是送达记录。直接回答:建议先核对发文主体,再核对送达记录。原因是村委会通常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机关;发文主体决定这份“腾退通知”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文书、是否需要理会以及按什么程序应对。送达记录决定的是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期限如何计算,属于第二层核对。

一、先看发文主体:这份通知是谁发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村委会。建议先核对通知落款单位、印章名称、文号,判断它究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催告书,还是村委会自行发出的“腾退通知”。这一步决定后续按哪个程序回应:如果落款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需进一步核对补偿决定内容及送达情况;如果落款是村委会,则该文书是否具有行政决定效力、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和当地规定另行核实,不能仅凭村委会名义推定其无效,也不能推定其当然有效。

二、再核对送达记录:程序是否启动、期限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列明了直接送达的签收主体,包括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

上述条文规范的是诉讼文书送达,行政程序中的送达另有规定。不过,核对送达记录同样要看签收人是谁、签收日期是哪天、有无送达回证或照片录像、文书名称与落款是否一致。送达日期直接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因此要在确认发文主体之后再核对,避免把村委会通知的张贴日期误当成行政决定的送达日期。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1. 先看文书原件:落款单位、印章、文号、文书名称、正文引用的法律依据。
  2. 再看送达凭证:签收人、签收日期、送达方式、有无见证或影像记录。
  3. 把两份材料按同一事项对应起来:确认收到的这份通知,与送达记录指向的是否为同一份文书。

以上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若准备咨询律师,可以携带通知原件、送达凭证、房屋权属材料及补偿协商记录,便于说明发文主体和送达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向的材料梳理与程序选择提供咨询,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需与律所当面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书面约定。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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