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阶段的费用核对,先要区分两笔钱: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核对账户材料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律师服务费。收款账户与请求人不一致时,建议围绕收费合同、付款凭证、合法票据、账户归属四类材料逐项核对,重点确认付款人与委托人是什么关系、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以及合同编号与票据能否一一对应。
一、先分清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行政赔偿案件属于其中第四项,因此这类案件不产生案件受理费。核对费用时,如果有人以“案件受理费”名义列出项目,可以请对方说明该项费用的性质和依据。
律师服务费是另一回事,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不属于上述办法统一规定标准的诉讼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阿拉善盟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或具体报价,实际金额应以收费合同为准,与承办律所逐项核对。
二、账户不一致时建议核对的材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据此,账户不一致的情形可以按以下清单询问: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对本题的作用 |
|---|---|---|
| 收费合同(委托合同) | 委托人是谁、承办事项与程序阶段、收费金额与方式、合同编号、约定的收款账户 | 确认付款义务人和约定账户,判断实际付款人与之是否一致 |
| 银行转账凭证 | 付款人名称、收款账户名称与账号、金额、时间、附言 | 确认钱由谁付、付给谁、对应哪份合同 |
| 合法票据 | 开票主体是否为该律师事务所、抬头、金额、开票日期、对应案件编号 | 核对收费是否入账、票据与合同能否一一对应 |
| 账户归属证明 | 收款账户是否为该律所账户;如系代收,核对代收后转入律所账户的记录 | 判断收款方式是否符合统一收费要求 |
| 代付说明 | 付款人与请求人之间的关系、代付事项与金额 | 说明账户不一致的原因,便于双方对账 |
付款人与请求人不一致时,建议请付款人出具一份简短说明,写明代付的合同编号、金额和用途,并由委托人确认;这属于整理对账材料的建议,目的是把“谁委托、谁付款、付给谁”三件事对应起来,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文件。
三、费用边界的核对方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核对时可以请律所将费用分为律师服务费和代垫的第三方费用(如鉴定、评估、差旅等)分别列明,逐项注明依据;对合同未约定、事前也未确认的项目,可要求说明后再决定是否支付。代理工作是否包含赔偿申请的起草、与赔偿义务机关沟通、后续诉讼等环节,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
把上述材料按“合同—付款—票据—账户”的顺序排成一份清单,一次性向承办律所问清,通常比逐笔追问更容易发现账户不一致的具体环节。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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