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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北京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务,先把三件事定下来:拟主张的责任主体是谁、现有材料能否支撑一条符合法律要求的平台通知、委托合同中的承办律师与服务范围及费用项目是否写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在北京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务,先把三件事定下来:拟主张的责任主体是谁、现有材料能否支撑一条符合法律要求的平台通知、委托合同中的承办律师与服务范围及费用项目是否写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委托前宜把侵权内容、身份材料和通知记录整理成一组可核对的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就承办安排、材料清单和费用边界先行沟通。

一、先分清向网络用户主张还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

网络侵权纠纷中,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使用者与提供存储、链接等服务的平台,可能处于不同的责任位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委托前向律师说明侵权内容由谁发布、发布在哪个平台、平台是否收到过通知、平台作何处理,有助于判断把谁列为拟主张对象。

平台责任有独立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需要核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材料,以及平台是否“未采取必要措施”。仅有侵权内容存在于平台,并不当然等同于平台已经知道;委托时可以把通知记录、平台投诉回执、平台此前处理同类内容的记录等交给律师核对。

如果侵权内容的发布者身份不明,或者平台不提供发布者信息,委托事项可能涉及先通过平台投诉、发函或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来确定主体。具体路径需由承办律师结合平台规则和现有材料评估,不宜在委托前预设。据恒略律所的业务资料,侵权业务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委托时仍需确认由哪位律师承办、承办范围包含哪些阶段、工作分工如何安排。

二、围绕通知的法定内容整理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条规定把通知的内容分成两块:一是证明侵权存在的初步证据,二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委托前整理材料,可以围绕这两块分别归组。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权利人身份材料 通知主体与拟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一致 个人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文件按同一主体归组
侵权内容固定记录 侵权内容、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链接地址 截图与录屏结合,记录访问时间和链接;易删除内容可先与律师确认固定方式
平台通知及回执 是否已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的通知、平台是否转送或处理 保留邮件、站内信、投诉编号、快递单据
损害后果材料 损失主张是否有事实基础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流量数据、商誉影响材料分类
与发布者或平台的沟通记录 处理经过、对方回应 按时间顺序整理,标注沟通主体

表格中的材料用于核对通知是否符合“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以及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具体到个案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由承办律师根据侵权类型和平台规则确定。

固定侵权内容时,截图、录屏、网页链接和访问时间可以一并保存;是否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可与律师根据内容易被删除的程度和后续使用场景协商。发出通知前核对内容真实性,是委托事项中值得单独确认的环节,原因见下一节关于错误通知的责任。

三、书面委托中写清承办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以下事项:承办律师姓名及所属律所、委托事项所处的阶段(咨询、平台投诉、发函、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等)、律师的委托权限、材料交接和进展沟通方式。服务范围可以分阶段列明,例如仅就平台通知和投诉提供意见,或者包含后续诉讼代理;不同阶段的工作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宜分开列明。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按件、按小时或分阶段)需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通常由相应机构收取,是否由律所代垫、如何结算,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本文不列具体收费金额,因为收费取决于委托范围、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和双方约定,不能以统一标准替代合同约定。

对办案结果的预期,宜以现有材料和法律规定为基础。委托合同中可以把工作内容、交付成果和沟通节点写清楚,不宜把“保证删除”“保证赔偿”等结果性承诺作为合同条款。材料原件或原始载体由谁保管、电子数据如何备份,也可以在委托时一并确认,避免后续交接不清。

四、通知发出后的衔接与错误通知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转送、处置情况,以及损害是否扩大,是后续主张平台责任时需要核对的事实。通知发出后,可以保存平台回执、处理结果页面和后续侵权内容是否继续传播的记录。另一方面,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可能引发错误通知责任,因此发出前核对侵权内容、权利归属和身份信息,是委托事项中值得单独确认的环节。

平台未在合理时间内处理时,是否进入诉讼、以谁为被告、主张何种责任,需由承办律师根据通知材料、平台反馈和损害证据评估。不同平台的处理规则和投诉渠道不同,委托时可要求承办律师说明拟采取的具体步骤和对应材料。

五、与律所沟通时可以核对的问题

  • 拟由哪位律师承办,是否包含平台投诉、发函、诉讼等阶段;
  • 现有材料中,哪些可以支撑“初步证据”,哪些还需要补充;
  • 通知拟发给哪个平台、通过什么渠道发出、如何留存回执;
  • 律师服务费包含哪些工作,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如何结算;
  • 材料原件或原始载体由谁保管,进展多久沟通一次;
  • 如果平台不处理或发布者身份不明,下一步的可选方案和所需材料。

这些问题不构成法定委托条件,只是帮助委托前把事实、材料和费用边界对齐。

网络侵权委托的难点通常集中在主体确认、通知内容和平台处置事实三处。围绕侵权内容固定记录、平台通知回执、权利人身份材料与拟主张主体是否对应、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和费用项目,可以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并结合现有材料核对承办安排。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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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