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建议把主体材料分成三组分别核对:域名与网站侧的主体材料、账号认证侧的主体材料、权利人自身的主体材料,再用涉案链接的跳转路径把前两组与具体内容对应起来。这样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主体材料是否齐全、能否对应,直接影响通知能否被平台受理并进入处理流程。
一、三组主体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分组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可以说明的问题 |
|---|---|---|
| 域名与网站侧 | 域名注册信息、ICP备案主体名称与备案号、网站首页标注的经营者与联系方式 | 该域名对应的主办单位是谁,与页面展示的经营者是否一致 |
| 账号认证侧 | 账号认证名称、认证主体类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主页展示的营业执照或资质、发布涉案内容的账号信息 | 发布内容并完成认证的主体是谁,认证信息指向哪个主体 |
| 权利人自身 | 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侵害权益的基础权属材料 | 通知中“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初步证据的对应主体 |
三组材料解决的是不同问题,不能互相替代:域名备案主体证明的是网站侧的登记主体,账号认证信息证明的是平台侧发布主体的身份,权利人材料证明的是谁在主张权利。三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分别保留原始查询页面、截图与取得时间,并注明来源,供后续判断主体关系使用。
二、用跳转路径把主体与内容串联
链接发生跳转时,建议固定从入口链接到最终内容页的完整过程,包括完整网址、跳转环节、页面内容与发布账号,以录屏或连续截图方式留存,并记录取得时间。这类材料的作用是把“哪个域名”“哪个账号”“哪段内容”放在同一条事实链上,便于在通知或后续沟通中说明各方关系。整理时可按“入口链接—跳转页面—发布账号—对应主体材料”的顺序编号,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与取得时间。这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的条件。
三、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主体核查、跳转过程固定、平台投诉通知起草与提交,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列。如需就上述材料的核对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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