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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日喀则强拆维权律师咨询:现场搬运人员未表明身份,应补哪些雇佣线索?

现场搬运人员未表明身份时,建议先把“从事到人、从人到单位”的线索固定下来,再讨论责任主体:可以围绕运输车辆、服饰与工牌、物品去向、现场指挥关系和在场证人分组留存,并把每组线索对应到具体的时间、地点。

现场搬运人员未表明身份时,建议先把“从事到人、从人到单位”的线索固定下来,再讨论责任主体:可以围绕运输车辆、服饰与工牌、物品去向、现场指挥关系和在场证人分组留存,并把每组线索对应到具体的时间、地点。这些材料的用途,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的情形下,帮助辨认实施行为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一、现场可先固定的五组线索

线索组 具体可留意的对象 能核对什么
人员外观 面部影像、是否统一着装、胸牌工牌、证件样式、鞋帽箱包上的字样 人员是否属于某一搬家公司、劳务队或物业保洁队伍
车辆运输 车牌号、车身喷涂名称或编号、车型、进出时间与行驶路线 车辆归属单位、是否为临时租用车辆
物品去向 搬出物品运往的仓库、临时存放点、场地位置,接收人和钥匙交接人 谁在安排存放、谁对物品有实际控制
现场指挥 谁向搬运人员下达指令、现场是否有佩戴证件的人员、是否有社区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 搬运行为与哪一方的组织行为相对应
时间地点 拍摄时间水印、周边参照物、当日天气与光线、在场邻居亲属的联系方式 把上述线索固定在同一事项、同一时段上

整理这些线索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裁剪、不转存压缩;对视频可另附文字说明拍摄位置和拍摄人。这属于方便后续核对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二、这些线索在维权中的实际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雇佣线索的作用,是帮助把现场具体行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应起来,而不是仅凭线索本身直接得出责任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当事人固定车辆、人员、去向等线索,可以与行政机关后续提供的材料相互对照,核对同一事项的说法是否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例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房屋位于集体土地,适用的具体依据不同,建议在咨询时一并说明土地性质,由律师核对相应规范。

三、向律所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按上面的五组线索做一份时间轴和一份人员车辆清单,注明每项材料的来源和保管人;是否将调查取证、发函、复议或诉讼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区分列明,律所应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定,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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