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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加班费纠纷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与工资基数

在北京准备加班费纠纷的法律咨询,建议先把材料按三组归拢:能反映加班时间的考勤记录,能反映加班由谁安排、单位是否知情的审批与沟通记录,能反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已发加班费的工资材料;同时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主体和争议期间的基础信息。这样整理,是为了让律师在有限咨询时间里核对三个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班时长如何对…

在北京准备加班费纠纷的法律咨询,建议先把材料按三组归拢:能反映加班时间的考勤记录,能反映加班由谁安排、单位是否知情的审批与沟通记录,能反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已发加班费的工资材料;同时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主体和争议期间的基础信息。这样整理,是为了让律师在有限咨询时间里核对三个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班时长如何对应,差额按什么基数测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预约前把材料按月份列成清单,通常比只带零散截屏更便于沟通。

先看法律把加班费与哪些事实连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这条把支付加班费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连在一起。考勤记录反映的是劳动者在某段时间是否处于工作场所或工作系统之中;审批单、排班通知、工作群消息反映的是单位是否安排、要求或知悉某项工作。两类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咨询前分开整理,律师才能判断现有材料分别落在哪个事实环节上。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这条同时给出了计算基数——“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三种情形对应的比例。咨询前整理工资材料,目的就是把这个基数和已经发放的加班费核对清楚。

考勤记录:整理“时间”,并说明来源

考勤记录可以包括打卡记录、排班表、考勤系统导出文件、门禁记录、工作系统登录日志,以及能够显示工作时间的邮件、即时通讯消息。整理时建议以月份为单位,逐日列出出勤、休息、加班时段,并注明每一项材料的来源:是单位系统自动生成,是管理者发送的排班表,还是劳动者自行记录。

同一日期存在多份记录时,建议保留原始版本,标注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电子截屏可以辅助阅读,原始载体和账号内的记录更便于核对。考勤记录能够说明劳动者在某段时间出现在工作安排中,至于这段时间是否属于单位安排的加班,还要结合审批、通知和具体工作内容判断。咨询时可以把“仅能证明停留时间”和“同时有工作成果或指令”的日期分别标记,方便律师区分材料强弱。

加班审批与沟通记录:整理“谁安排、安排什么”

加班审批单、邮件审批、企业办公系统中的流程记录、主管发送的排班或临时任务通知、客户会议安排、工作群里的任务分派,都可以归入这一组。整理时建议保留审批编号、发起人、审批人、时间、对应工作事项,并把同一事项的审批记录与考勤日期对应起来。

单位设有加班审批流程时,审批材料可以反映单位对加班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单位没有形成书面审批时,任务通知、交付记录、会议记录也可以反映工作安排的来源。两类情形下,审批材料与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各自证明不同事项,建议一并整理,由律师结合全案判断。咨询前可以另附一页说明:哪些日期有审批,哪些日期只有通知或沟通记录,哪些日期仅有考勤,这样能减少咨询中反复翻找材料的时间。

工资基数: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已发加班费分开列

工资材料建议包括劳动合同、入职确认书、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以及单位发放加班费的记录。整理时按月份列一张表,横向列出:应发工资、固定工资项目、浮动奖金或提成、补贴、加班费实发金额、代扣项目。目的是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一次性奖励、报销款、福利性款项区分开,便于核对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边界:本次资料只提供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关于工资项目如何计入加班费基数的专门口径。具体案件中固定工资、绩效、补贴等项目是否计入、如何计入,建议在咨询时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和实际发放记录,由律师进一步核实。咨询前不必自行下结论,把工资条和银行流水按同一月份对齐,把差异月份标注出来,已经能为核对提供有效线索。

建议按月份做一张对照表

把三组材料落到同一张表上,信息会清楚很多。可以设置这些栏目:月份、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加班日期与时段、加班事由或审批编号、当月工资构成、已发加班费、材料来源。表格不需要追求完整,重点是同一事项的日期、金额、主体能够互相对应。

劳动关系主体也建议单独核对: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账户名称、考勤系统所属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劳务派遣、外包或关联公司发薪的情况,把相关合同和发放记录一并带上,供律师核实关系。这个核对不影响加班事实本身,但会影响后续向谁主张、如何列明材料。

咨询时可以说明的前提和费用边界

预约咨询时,可以先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争议涉及的月份、日常工时安排、工资构成,以及单位是否已经支付过部分加班费。这些前提会影响律师对材料用途的判断。已经向单位提出过加班费主张的,可以把相关邮件、聊天记录、书面申请按时间顺序整理;尚未提出的,也不必在咨询前自行补做,先把现有材料带齐即可。

费用方面,咨询前不必先确定具体报价。可以在预约时问清咨询方式、预计时长、是否收取咨询费;如果后续需要委托,再与服务方协商服务范围包含哪些环节、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向受理机构或第三方支付的项目,按实际发生和通知核对。以上属于咨询准备和委托沟通事项,不改变加班费本身的法律条件。

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加班费争议中,考勤记录对应时间,审批与沟通记录对应安排,工资材料对应基数和已发金额,三组材料缺一块,测算范围就会受限。北京地区具体计算口径、工资项目如何计入基数、不同工时安排下的处理,本次资料没有覆盖,建议在咨询时逐项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带上按月份整理的对照表、原始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围绕尚需核对的材料与委托条件沟通,入口信息以该号码为准。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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