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后,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确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补签合同这一事实,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它可以改变此前已经发生的时效起算点,也没有规定补签后此前期间的二倍工资责任随之消灭。所以在河北(含石家庄)做这类咨询,真正要落到纸面上的是两组日期:一组是用工之日、补签合同载明的期限起止与落款日期、实际签字日期,另一组是你首次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的日期,以及其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把这两组日期对应到原始材料上,时效从哪天算才有讨论基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建议先把时间轴和对应材料整理成一页纸。
一、二倍工资的责任区间,由法律条文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按第一款的文义,承担责任的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一段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期间,对应的是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这里有三层条件需要逐一核对:
第一,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没有用工,就没有“自用工之日起”的起算点。用工之日的认定,通常要回到入职登记、录用通知、首次工资发放、社保参保起始等材料上。
第二,状态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签的合同是否覆盖了此前期间、合同期限起始日写的是入职日还是补签日、落款日期与实际签字日期是否一致,直接关系到这段“未签状态”在形式上是否被追认为已签。倒签、补签、续签在材料上呈现的形态不同,核对时要把合同原件与签字页一并看。
第三,条文对已经过去的未签期间没有设置“补签即免责”的表述。补签之后,此后的期间不再处于未签状态;此前期间的责任是否发生、范围多大,仍要回到用工之日、补签时间、合同载明内容这些事实上去判断,不能仅凭“已经补签”一句话得出确定结论。
第二款针对的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情形,起算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与第一款不是同一区间,咨询时不要混用。
二、时效起算点:法律给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完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把这一条用到二倍工资上,需要分清三件事:
其一,一年期间是固定的,起算点是个案事实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是合同签订日,也不是离职日,而是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合同签订情况、单位告知内容等事实来判断的具体日期。补签合同发生在哪一天,只是判断“应当知道”的材料之一,不能替代对整个时间轴的核对。
其二,二倍工资的请求往往跨越多个月份。是按月分别计算各自的时效,还是以某一节点整体起算,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口径。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可以确定该口径的规范依据,因此不宜在咨询阶段就给出“从某月某日起算”的定论,建议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通常做法另行核实。
其三,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针对的是“拖欠劳动报酬”。二倍工资中另一倍的性质与一般劳动报酬是否相同、能否直接适用该款的不受一年限制规则,同样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结合当地裁判口径核实后再作判断。把该款直接套到二倍工资上,属于超出条文表述的推论。
三、中断与中止:主张过权利,时间轴要重排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列明了三种中断事由: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从中断时起,一年期间重新计算。第三款的中止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效果是原因消除后期间继续计算。
这两款在咨询中的实际用途,是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补签后又过了一段时间,结论可能不同”。核对时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
| 核对对象 | 需要看清的内容 | 对时效讨论的用途 |
|---|---|---|
| 补签的劳动合同原件 | 合同期限起止、落款日期、实际签字日期、是否有倒签痕迹 | 确定未签状态在形式上终止的时点 |
| 工资发放记录 | 发放主体、月份连续性、金额构成 | 印证用工起始与各月工资基数 |
| 社保参保记录 | 参保起始月份、缴费单位 | 辅助印证用工关系的起止 |
| 主张权利的记录 | 微信、邮件、书面函件、谈话录音的形成时间与内容 | 判断是否存在中断事由及中断时点 |
| 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的材料 | 投诉、举报、申请的受理时间与回执 | 同上 |
| 离职相关文书 | 解除或终止通知的时间、离职证明 | 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点 |
这些材料各自核对的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社保记录能印证参保起始,不能单独证明某个月份未签合同;工资流水能印证发放事实,不能单独证明合同签订日期。材料之间出现日期不一致时,先确认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再判断差异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河北咨询时,把问题问到可回答的层面
在石家庄或其他河北城市做此类咨询,建议把问题拆成四问,避免笼统地问“能赔多少”:
第一问,用工之日是哪天,有无材料支撑。这决定责任区间的起点。
第二问,补签合同覆盖的期间、落款与实际签字时间分别是什么。这决定未签状态在形式上何时终止,以及是否存在倒签。
第三问,第一次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是什么时候,有无留痕。这决定是否具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中断事由。
第四问,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终止于何时。这决定讨论时效时是否需要一并考虑终止时点的影响。
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样影响准备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表一类材料通常由单位掌握管理,咨询时可以就此说明希望单位提供哪些材料,以及这些材料能核对什么。
管辖方面,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处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石家庄既是可能的履行地,也可能是单位所在地,咨询时把这两项事实说清楚,有助于确定向哪一处提出。
五、律师咨询要谈清范围与费用边界
咨询阶段和代理阶段是两件事。咨询阶段通常解决的是时效起点、责任区间、材料缺口和后续路径;代理阶段涉及仲裁申请的撰写与提交。这两部分工作是否纳入同一份委托、如何计费,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口头沟通的内容落实到文字更稳妥。
费用上,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按约定确定的事项,按什么口径计费、按件还是按阶段、咨询与代理是否分别计费,都应在委托前书面确认。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发生、由谁承担,按实际发生情况和双方约定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河北或石家庄的收费口径,任何具体报价都应以律所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六、需要另行核实的部分
二倍工资按月分别计算时效还是整体起算、二倍工资中另一倍能否适用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这两点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确定的地方口径与裁判依据,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补签合同是否存在倒签、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也依赖具体材料。建议在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前,把上述时间轴、材料清单和待核实问题整理成书面提纲,与律师逐项对照。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来电前可先备好补签合同原件、入职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参保记录、主张权利的往来记录和离职文书,便于围绕时效起算点逐项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