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核对主体关系与证明对象的角度,建议先整理派遣合同这一组材料,再整理用工单位考勤记录。原因是:派遣合同(含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确定谁是用人单位、谁是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岗位、派遣期限、报酬约定;考勤记录只有放回这组合同关系中,才能看清它对应哪个主体、哪段期间、哪个岗位。两组材料整理完后再做同一期间、同一岗位的逐项比对,比先逐页翻考勤更容易发现差异出在哪里。
一、先整理合同组:核对“谁对谁承担什么义务”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来源为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据此,合同组可以按以下顺序归拢:
-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核对签约主体、合同期限、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约定;
- 劳务派遣协议中与本人相关的部分:核对岗位、人员数量、报酬与社保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 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核对实际由谁支付、支付了哪些项目。
建议在每组材料首页标注同一事项的名称、期间和主体,便于与考勤记录对照。
二、再整理考勤与工资组:核对实际用工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来源同上。
考勤记录通常由用工单位掌握,可用来核对实际工作时间、加班时长、所在岗位。整理时建议与合同组使用同一期间口径,例如按月排列,把考勤表、排班表、加班审批记录与当月工资条、转账记录放在一起,再标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具体项目。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差异点具体化,而不是把全部材料一次性堆给律师。
三、咨询前需要一并核对的时间与主体信息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来源为上海市人社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咨询前可把入职时间、合同期限、考勤争议发生的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月份列成一条时间线,并注明每个时间点对应的主体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仲裁时效是否已过、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时间线自行下结论。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服务事项、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用则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交纳,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两类费用性质不同,咨询时可分别询问。
以上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具体材料取舍和请求方向,仍需结合完整事实由律师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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