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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洛阳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不对应时报价中列哪些核对项?

在洛阳进行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时,如果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不一致,报价单建议先列明四类核对项:复议决定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被告列明与审理对象、法院立案及补正状态、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的边界。核对清楚拟议委托的阶段和工作量后再报价,不宜只给一个总价。

在洛阳进行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时,如果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不一致,报价单建议先列明四类核对项:复议决定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被告列明与审理对象、法院立案及补正状态、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的边界。核对清楚拟议委托的阶段和工作量后再报价,不宜只给一个总价。

一、先核对复议决定主文与起诉状请求的对应关系

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时,要先看复议决定主文撤销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行为、是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再逐项对照起诉状请求撤销、请求履行或请求赔偿的对象是否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果复议决定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为共同被告,依据该法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此时需要核对起诉状是否只写了撤销复议决定,未覆盖原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请求是否与法院一并裁判的对象相匹配。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具体定性,需结合复议决定内容判断,不宜仅凭“撤销”二字直接推定被告列明是否正确。

二、核对被告列明、法院补正与立案状态

起诉状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不对应时,法院可能要求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报价前可以核对:法院是否已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书面凭证;补正告知列明了哪些内容;补正期限如何计算;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数量、身份与复议决定类型是否对应。这些材料直接影响后续工作量,也影响报价中按阶段还是按事项计费。

三、把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第三方费用分开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报价单中建议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以及鉴定、评估、差旅等第三方费用分列。律师服务费部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起诉状补正、追加或变更被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明服务阶段和计费方式;具体金额需结合委托范围另行确认。

核对项 具体核对内容 对报价的用途
复议决定主文 撤销对象、范围、是否责令重作、属于维持还是改变 判断被告和审理对象,估算工作量
起诉状诉讼请求 逐项请求撤销、履行或赔偿的对象是否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同一 判断是否需要补正、调整请求及补充证据
被告列明 起诉状列明被告的数量、身份与复议决定类型是否对应 区分共同被告与单一被告的工作量
法院立案与补正 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送达回证、补正期限 判断程序阶段和补正工作量
诉讼费凭证 案件受理费交纳情况,是否属于不交纳或免交情形 区分法院收费与律师服务费
委托服务范围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或复议阶段;是否含补正、追加被告等 书面约定服务边界和计费方式
第三方费用 鉴定、评估、差旅、复印等 另行核对,不计入律师服务费

以上核对项属于报价前的整理建议,具体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和费用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及案件材料核对结果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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