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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服务咨询时,财产申报与隐匿财产线索应如何分别准备?

两类材料建议分册准备、分别标注证明目的:财产申报材料回答“有哪些财产、价值多少、权利归属和负担如何”,隐匿财产线索回答“还可能存在什么财产、怀疑依据是什么、从哪些方向核实”。前者以己方能够取得或已经掌握的原件为主,后者以待查事项和碎片信息为主,混在一起会让律师难以判断哪些事实已经确定、哪些仍需调查。

两类材料建议分册准备、分别标注证明目的:财产申报材料回答“有哪些财产、价值多少、权利归属和负担如何”,隐匿财产线索回答“还可能存在什么财产、怀疑依据是什么、从哪些方向核实”。前者以己方能够取得或已经掌握的原件为主,后者以待查事项和碎片信息为主,混在一起会让律师难以判断哪些事实已经确定、哪些仍需调查。带着这两册材料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材料整理到什么程度,再沟通需要律师完成的工作范围。

一、两类材料的证明目的与整理方式不同

财产申报与隐匿财产线索经常被当事人放进同一个文件袋,实际用途差别很大。分开整理的第一层意义,是让每一项材料对应一个明确的问题。

比较维度 财产申报材料 隐匿财产线索
证明对象 已知财产的存在、权属、价值、负债 可能存在但尚未查实的财产或异常处分
材料形态 合同、发票、登记信息、对账单、还款记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时间、账户、金额、交易对手等碎片信息与怀疑依据
确定程度 相对确定,可逐项核对 不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时间范围 以取得时间、出资时间、还贷期间为主 以异常交易发生的时间窗口为主
核对对象 登记机构、银行、单位、交易相对方 待查账户、待查不动产、待查股权、待查受益人
咨询用途 划定分割范围与价值基础 确定调查方向和取证可行性

表格中的“核对对象”只是整理时的提示,不表示当事人负有自行调取全部材料的义务。能否调取、通过什么途径调取,需要结合具体机构和案件情况另行核对。

二、财产申报材料按“主体—时间—来源—现值—负担”分组

建议对每一项财产使用同一张信息卡,固定五个字段:登记或持有人、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当前价值、是否存在贷款或共有负担。房产可对应整理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契税和维修资金票据;银行存款可整理开户行、账号后四位、开户时间和拟说明的流水区间;股权可整理工商登记信息、出资凭证和分红记录;车辆、保单、公积金、第三方支付账户按同样思路各列一卡。每张卡后面注明原件在谁手中、复印件是否清晰、缺哪一页。

申报范围不只包括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务因此宜单列一栏,写清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已还金额和还款来源,便于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争点。

影响分割的法定事由也可以单列。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该条相关的事实包括子女抚养分工、老人照料记录、协助对方经营或工作的证据,可以按时间段整理,不与财产清单混同。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涉及生活状况的材料,例如收入变化、医疗支出、住房情况,也宜单独成页。上述条文原文可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转载的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引用时以正式颁布文本为准。

三、隐匿财产线索按“线索卡”整理,写明怀疑依据

线索的价值在于可核实,笼统写“对方肯定藏了钱”无法转化为调查方向。建议每条线索一张卡,写清四件事:怀疑指向哪项财产;已知的碎片信息是什么;怀疑依据来自哪里;需要核实的具体事项是什么。

例如,发现对方在某一时间段向同一账户多次转账,可记录转账发生的月份、大致金额、交易摘要中显示的关键字、己方看到该记录的来源(手机银行截图、旧对账单、聊天记录),待核实事项写为“收款人与对方的关系、转账用途、是否对应真实交易”。又如,对方名下曾有公司但已变更登记,可记录公司名称、变更时间、原持股比例,待核实事项写为“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实际支付、受让人是否关联”。再如,家庭日常消费与对方申报收入明显不匹配,可记录不匹配的具体项目和期间,待核实事项写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收入来源”。

线索卡不需要给出结论,也不必凑齐全部要素。手上只有账号后四位、只有一次转账截图、只知道对方常去某家银行,都可以作为起点,注明“信息来源有限”。这类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方法,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能否通过律师调查令等途径核实,取决于受理法院的规则和案件具体情况,需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咨询时的呈现方式

整理顺序可以按以下步骤推进,这只是提高沟通效率的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步,先固定己方能够取得的原件,按财产类别归档,缺页的标注缺什么,暂不推测内容。

第二步,按时间轴排列异常事项,把大额转账、频繁取现、低价处分、突然新增债务、保单趸交等事项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观察是否集中在特定期间。

第三步,把时间轴上的疑点转写成线索卡,每张卡只写一项待查财产,避免一张卡混杂多项怀疑。

第四步,按证明目的分册编号,申报册与线索册各自目录,页码连续,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咨询时可以先交目录,再说明哪几项事实已经确定、哪几项只有碎片信息、哪几项完全待查。这样律师能够较快判断哪些工作属于材料梳理,哪些需要调查取证,哪些争点需要结合债务和贡献事实一并考虑。

五、咨询费与代付费用的边界

咨询前了解收费结构,有助于把预算和委托范围谈清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需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材料越系统,沟通所需时间通常越可控,但具体如何计费、某项整理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按统一价格预期。

协商收费还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不得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同上文件)。涉及隐匿财产线索的查档、鉴定评估,可能产生这类第三方费用,咨询时可以单独询问计费方式和凭证形式。

六、仍需核对的事项

两册材料整理完毕后,仍有一些事项需要在咨询中确认:己方掌握的账号信息是否足以支持进一步查询;若干年前的转账记录能否从银行补打;股权变更的对价支付情况需要哪些材料印证;债务凭证上的用途记载是否与资金流向一致;涉及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与购房合同记载是否存在差异。这些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材料和受理机构的要求,提前列出待核对清单,比在咨询中逐项回忆更有效率。需要就上述材料的分类、缺项补正和拟议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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