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准备婚姻家事咨询时,说明夫妻财产约定、家庭共同经营收入和债务承担争议,建议按“先定关系和时间轴、再核约定形式与范围、再拆经营收入流向、最后逐笔列债务”的顺序陈述,并把每一组事实对应到能证明它的材料上。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提前下结论,而是让律师能区分:哪些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哪些属于共同经营收益的认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提醒,咨询时把“我听说的结论”换成“材料能证明什么”,更有利于形成可核对的争议焦点。城市名称只说明咨询场景,具体人员、承接安排和费用需向律所另行核对。
一、先分清三类问题各自适用的条件
夫妻财产约定、经营收入、债务承担经常混在同一段叙述里,但法律条件并不相同。咨询时可以先各用一句话概括,再展开材料。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层次: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内的约束力以及对外的清偿条件。咨询时不能只说“我们签过协议”,而要说明协议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是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覆盖婚前还是婚内财产、签署时间以及有没有后续修改。对外债务部分还要单独说明“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这直接关系到第三款能否适用。
关于家庭共同经营收入,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咨询时要进一步说明经营主体是谁、收入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经营账户与家庭账户是否混同、收益最终用于何处。若一方主张存在财产约定,则要把约定文本与经营收入的时间段对照起来,说明约定是否覆盖这部分收益。
关于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咨询时应当逐笔说明:谁签的字、有没有另一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借款用途是什么、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里不能把“一方签字”直接等同于个人债务,也不能把“用于经营”直接等同于共同债务;需要按条文中的条件和例外分别对应材料。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统一金额标准,咨询时不宜把某个数额直接当成界限,应结合用途、家庭收支和凭证说明,具体判断另行核对。
二、夫妻财产约定:按“形式—范围—时间—对外知情”说明
咨询时可以把财产约定材料分成四组说明,这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第一组是约定文本本身。准备书面协议原件或清晰复印件,说明签署日期、签署人、是否有附件、是否有修改或补充协议。若只有口头说法,应当如实说明,不要把它描述成已经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组是约定覆盖的财产范围。逐项写明是婚前财产、婚内工资收入、经营收益、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协议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等概括表述,要把具体财产清单和取得时间附在后面,避免只凭一句概括判断全部财产。
第三组是约定与争议时间段的关系。比如约定签署于某年,而经营收入发生在约定之前或之后,要分别标注。建议用同一张时间轴比对:结婚时间、约定签署时间、经营开始时间、每笔借款时间、收入入账时间。这样可以核对约定是否覆盖争议财产,而不是把不同期间的材料混在一起。
第四组是对外知情。若涉及一方对外负债、而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要说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以及有无告知记录、协议附页、聊天记录、邮件或其他材料。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涉及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不知道的情况如何处理,需结合具体债务规则另行核对。
三、家庭共同经营收入:按“主体—出资—流水—用途”说明
家庭共同经营收入争议,常见叙述是“店是我们一起开的”“钱都用于家里了”。咨询时建议把“一起”拆成可核对的事实:
其一,经营主体。说明是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还是家庭共同经营但未登记;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出资凭证分别能核对经营主体和出资关系。不同主体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规则并不相同,不能只用“家庭经营”一个标签概括。
其二,出资和劳动投入。说明谁出资、出资款来自婚前财产还是婚内收入、谁参与经营、有没有工资或分红记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列为共同财产,但具体到某一笔款项,还要核对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是否存在有效约定。
其三,经营流水与家庭收支的对应。建议准备经营账户流水、收付款记录、合同、发票、纳税记录,以及房贷、学费、医疗、日常消费等家庭支出记录。比对时围绕同一维度:同一时间段、同一账户、同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这样能说明经营收入是否进入家庭共同生活,也能说明某笔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其四,收益去向。如果一方主张经营收入已经用于家庭,应说明用于哪些支出、从哪个账户支付、有无凭证;如果主张收益由一方单独占有,也应说明账户和转款记录。咨询时不必先争论“算不算共同财产”,先把收入形成、流转、使用三个环节讲清楚。
四、债务承担争议:逐笔列表,不混在一起讲
债务问题最忌把多笔借款合并成一句“他/她在外欠钱”。建议在咨询前做一张逐笔表,至少列明: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另一方是否共同签名、是否有事后追认、款项打给谁、用途是什么、是否有转账凭证、债权人是否催收、债权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
这张表的作用是分别对应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两款条件: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咨询时要说明自己掌握的是哪一类材料,不能把“债权人说用于经营”直接当成已经证明,也不能把“没有共同签名”直接推导为一律不承担。
如果涉及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还要把约定文本、签署时间和债权人知情材料放在同一组,说明该笔债务发生前后是否告知债权人。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才涉及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这条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债务用途判断需要分别核对,不宜互相替代。
五、咨询材料清单与核对顺序
下表是整理建议,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材料齐全就必然得出某一结论。
| 材料组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结婚证、身份关系材料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体关系 | 与争议财产、债务时间轴对应 |
| 书面财产约定及补充协议 | 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范围、签署时间 | 标注原件来源、有无修改 |
| 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章程、出资凭证 | 经营主体、出资来源 | 区分个人、家庭、公司财产 |
| 经营账户流水、合同、发票、纳税记录 | 收入形成、金额、流向 | 与家庭支出按同一期间比对 |
| 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 每笔债务的签名、金额、时间、用途 | 逐笔编号,不合并叙述 |
| 共同签名、追认、告知记录 | 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是否知道财产约定 | 说明形成时间和主体 |
| 房贷、学费、医疗、日常消费凭证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用途 | 与债务用途逐笔对应 |
核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列主体和时间轴,再放财产约定,再放经营收入,最后逐笔放债务。先做时间轴的好处是,约定签署时间、收入取得时间和借款时间能放在同一张表上,避免把不同期间的事实混在一起。若材料之间存在主体不一致、金额不一致或日期不一致,建议单独标注“待核实”,不要自行改写或补齐。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要问清
咨询时可以把需要律师处理的事项分成咨询、文书、谈判、诉讼代理等不同工作范围,分别询问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会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意见第八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提供收费清单,并对代付费用提供有效凭证。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没有给出邯郸当地的统一价格或律所报价。
七、还需要核对什么
在邯郸进行婚姻家事咨询,材料准备的关键不是写一份“结论书”,而是把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与范围、家庭共同经营收入的来源与流向、每笔债务的签名与用途分别说明清楚。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财产约定是否有原件、是否覆盖争议财产、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经营收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否进入家庭共同生活;每笔债务是否有共同签名或追认、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上述事项的结论取决于具体材料,不能仅凭一方叙述推定。若涉及具体承接安排、人员、费用和材料原件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第八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