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肖像权侵权维权,证据清单可以围绕两组材料来准备:一组说明“谁享有权利、授权到哪一步”,另一组说明“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进行了商业使用”。商业使用截图建议按“页面完整信息、账号主体、发布时间、交易或宣传指向”逐项固定;授权记录建议从本人、拍摄或合作方、经纪或代理方、实际使用方四个方向逐项核对。通过网络途径维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两组材料需要能够对应到同一主体和同一使用行为。如需结合手头材料判断清单是否完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做咨询准备。
一、两组材料分别证明什么
肖像权维权中的材料,通常要回答四个问题:权利人是谁、使用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是否具有商业场景、使用方是否取得相应授权。围绕这四个问题,可以分成两组整理。
第一组是权属与授权材料,用来核对权利归属和授权边界。包括本人身份材料、与拍摄方或合作方的合同、曾经签署的肖像使用许可、经纪或代理合同中的肖像条款,以及使用方声称持有的授权文件。这组材料的用途是说明使用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期限、媒介、地域和转授权安排是否覆盖被投诉的使用行为。
第二组是使用行为材料,用来固定使用事实和商业指向。包括商品详情页、宣传海报、短视频、直播画面、推广投放页、店铺首页、搜索结果页等。这组材料的用途是说明使用的时间、平台、账号、内容形态,以及该内容是否指向商品销售、服务推广或品牌宣传。
两组材料需要相互对应。同一张图片、同一段视频,在授权材料中对应的是哪一次拍摄、哪一份合同、哪一个使用范围;在使用截图中对应的是哪一个账号、哪一条链接、哪一个时间点。建议把这种对应关系做成简表,逐条写明“截图编号、页面地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使用内容、对应授权文件、核对结论”。这种整理方式属于编辑性建议,目的是让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更清楚,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二、商业使用截图:固定哪些信息才有用
截图的关键在于让查看者不打开原页面也能判断“谁、在何时、于何处、发布了什么、指向什么商业目的”。只截人物画面,往往无法说明使用主体和使用场景。
建议每一处使用至少保留以下几类信息:
第一,页面整体信息。包括平台名称、页面网址或链接、账号名称、账号认证信息、发布时间、页面标题。网址和账号名称建议在同一张截图中完整呈现,避免只截局部。
第二,商业指向信息。商品详情页可以保留商品名称、价格、销量、购买入口、商品参数、店铺名称;宣传海报可以保留品牌标识、活动名称、门店信息;短视频和直播可以保留标题、话题标签、商品链接、打赏或带货入口。
第三,账号主体信息。平台店铺通常在页面底部或资质页面公示经营者信息,账号主页可能显示认证主体。建议把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店铺资质页分别截图,并记录截图时间。
第四,使用范围信息。同一内容可能出现在多个平台、多个账号、多个页面。建议按平台分别建立文件夹,同一平台内按账号或链接分别命名,避免不同来源的截图混在一起。
第五,辅助材料。与客服的沟通记录、订单记录、报价单、合作邀约记录,可以帮助说明使用场景和商业联系。直播、短视频等动态内容,可以考虑录屏,展示从平台首页进入该页面的路径,并保留原始链接和访问时间。对容易删除或修改的页面,可以咨询公证机构或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了解固定方式。这类固定方式属于证据保全的技术选择,是否采用、费用如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另行核实。
截图时还要注意时间维度。授权记录通常载明授权期限,截图如果没有显示发布时间,就很难与授权期限对应。建议在截图中保留平台显示的时间信息,并在文件名或清单中记录实际访问时间。
三、授权记录:向四个方向核对
授权记录不是只看一份文件,而是看授权链条是否连续、范围是否覆盖。可以从四个方向逐项核对。
第一,本人处。核对是否签署过肖像使用许可、拍摄同意书、合作协议,是否有微信、邮件、短信中的同意表述,是否存在口头同意及后续履行痕迹。本人处留存的材料,可以用来判断授权的起始点和具体范围。
第二,拍摄方或合作方处。核对委托拍摄合同、素材交付记录、合同中对使用范围、媒介、期限的约定。拍摄方是否取得再许可的权利,合同里通常会有约定,需要逐条查看。
第三,经纪或代理方处。核对经纪合同、代理合同中的肖像使用条款,是否约定代理方可以对外授权、是否可以转授权、授权收益如何分配。涉及网红、模特、演员等主体的,授权链条往往经过经纪环节,需要把每一环节的文件串起来。
第四,实际使用方处。核对使用方声称取得的授权文件,重点看授权人是否有权授权、授权期限是否覆盖使用期间、授权媒介和地域是否覆盖实际使用场景、是否允许转授权、是否支付对价。使用方仅提供客服口头说明或聊天记录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授权文件本身,再与前面三个方向的文件比对。
核对时建议把“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内容、使用媒介、使用地域、授权期限、是否可转授权”列成表格,逐份文件填写。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的,标记出来另行核实,不预设哪一份有效。授权文件为复印件的,可以记录来源和取得方式,原件核对另行安排。
四、把材料接到平台通知程序里
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通常可以先走平台通知渠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对材料准备有两点直接提示。其一,通知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身份材料、权属或授权材料、使用截图需要一并整理,不能只提交一张人物截图。其二,通知内容需要准确,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截图张冠李戴、授权范围未核对清楚就发出通知,存在相应风险。建议在发出通知前,把截图与授权文件逐条对应,确认使用行为确实不在授权范围内,再整理通知材料。
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转送、必要措施等流程,以及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另有规定。具体到某一平台的处理规则和材料格式,需要以该平台公示的投诉指引为准,本次资料未逐项收录,需另行核对。
五、损害后果材料与核对顺序
肖像使用涉及人身权益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这条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与“严重精神损害”相联系,材料整理时可以围绕使用范围、持续时间、传播范围、是否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绑定、是否造成社会评价变化等事实进行记录。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不宜仅凭截图数量下结论。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固定使用事实,再核对使用主体,再查授权链条,最后整理损害后果材料。先固定使用事实,是因为页面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先核对使用主体,是因为同一品牌在不同平台可能由不同店铺或代理方运营,主体不同,授权链条的核对方向也不同;先查授权链条,是为了在使用方给出授权文件时能够快速比对;损害后果材料放在后面整理,可以围绕已经固定的使用事实展开,避免材料之间脱节。
常见误区包括:只截人物画面,不截账号和网址;截图没有时间信息,无法与授权期限对应;授权书只写“同意使用”,未写媒介、期限、地域;把客服口头说明当作完整授权;同一主体名下多个账号未核实关联关系就合并投诉。这些情形会影响材料的说明力,建议在整理阶段逐项补齐或标注待核实。
天津地区的权利人在准备上述材料时,可以先按本文的清单自行归类,再就具体使用行为是否落入授权范围、通知材料如何组织等问题做进一步核对。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合理使用等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收录相应条文,需按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应规定另行核对;是否构成侵权、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本文梳理的是材料整理与核验方法,不替代对具体事实的法律判断。若需就截图固定方式、授权链条梳理或平台通知材料准备作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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