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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答辩状代写律师咨询前答辩意见所引证据在原告目录中缺失时先补哪项?

准备北京答辩状代写律师咨询时,如果答辩意见所引证据在原告证据目录中找不到对应项,建议把第一项补在“所引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及来源说明”上,同时用一张对照表把原告目录、法院送达副本和答辩意见中的引证位置连起来。这样处理,是因为目录主要解决“有没有列、列在第几页”的索引问题,而证据能否提交、如何说明来源、能否与答辩意见中的…

准备北京答辩状代写律师咨询时,如果答辩意见所引证据在原告证据目录中找不到对应项,建议把第一项补在“所引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及来源说明”上,同时用一张对照表把原告目录、法院送达副本和答辩意见中的引证位置连起来。这样处理,是因为目录主要解决“有没有列、列在第几页”的索引问题,而证据能否提交、如何说明来源、能否与答辩意见中的事实主张对应,取决于证据本体和原始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原告目录中缺失某一项,只提示需要核对目录版本、送达副本和证据本体,不当然说明该证据不存在,也不直接决定该证据能否被采纳;是否采纳仍要经过法庭出示、质证和法院审查。咨询前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送达日期、原告目录页码、答辩意见引证位置做一次材料核对。

先补原件和来源说明,再补目录对应

答辩意见中的“引证”通常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拟证明事实。原告目录中缺失时,建议先确认三件事:该证据由谁持有,原件或原始载体在哪里,取得方式和形成时间能否说明。把这三项写清后,再去看原告目录中是否列有同一证据、列在哪一页、法院送达的证据副本是否包含该页。这样安排的好处是,能够区分“目录没有列”与“证据材料没有拿到”两种不同情况,避免在答辩状中把尚未核对的材料写成已经完成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这条规则说明,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需要与法院确定的举证安排相衔接;原件或原始载体一时不能提交的,要核对是否属于“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并准备相应的说明或申请材料。这里列出的是核对方向,具体是否申请延期、如何说明,仍要结合法院已经发出的举证通知和案件实际进度。

从材料准备角度,可以先在答辩意见草稿上给每一处引证加上五个字段:证据名称、持有人、原件或原始载体位置、取得方式与形成时间、拟证明事实。这个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把某个字段写成必须提交的材料;它的用途是让后续的目录对照有落点。比如答辩意见写到“原告曾提交某份通知”,就要能指出该通知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持有人是答辩人、原告还是第三方,答辩意见所引的是通知正文还是签收记录。把这些信息补齐后,再判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查阅卷宗,或者调整答辩表述。

用一张表判断“缺在哪”

建议把下列内容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中,按同一证据逐项填写。表格的作用是核对材料,不替代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核对项 具体写清 用途
原告目录 目录编号、页码、证据名称、份数、备注 判断是未列、列而未附,还是页码或名称错位
法院送达材料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的签收日期、缺页位置 固定答辩期起算与目录版本
答辩意见 每处引证所在段落、引证名称、对应事实 防止答辩意见与目录脱节
证据本体 证据种类、原件或原始载体所在地 落实原件、原物核对
来源说明 持有人、取得方式、形成时间、保管情况 说明来源与保管链
证明对象 该证据对应答辩意见中的哪一项事实 判断是否必须补、补到什么程度
外文或特殊载体 中文译本、原始存储介质、播放条件 按第七十三条及案件需要核对

填写时可以先填“证据本体”和“来源说明”,再填“原告目录”和“送达材料”。这样能看出缺失发生在目录索引层面,还是发生在证据材料层面。若目录中未列但答辩人持有原件,重点转为准备提交说明和副本;若目录中已列而送达副本缺页,重点转为核对签收记录和卷宗;若目录中未列且答辩人不持有,重点转为判断该证据在答辩意见中的作用,避免把待查明事实写成已证事实。

三种缺失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原告目录未列,但答辩人持有原件或原始载体。建议先核对原件、原物与答辩意见所引内容是否一致,再按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准备提交。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核对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是否符合第七十三条所述情形;外文书证同时核对中文译本。代写答辩状时,可以把该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写入答辩意见,并与证据目录保持一致。是否将证据梳理、目录编制、提交说明纳入代写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中写明。

第二种,原告目录已列,但法院送达的证据副本缺页,或者目录页码与副本对不上。建议先核对签收日期、副本页码和目录版本,再把缺页位置记录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在咨询前,可以把送达回证、证据副本缺页页、原告目录复印件和答辩意见引证页放在一起,便于核对是送达副本缺页,还是目录版本不一致。质证时,根据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目录缺页本身不替代质证意见,答辩意见可以写明“该证据未见于原告目录某页”这一核对结果,是否影响证明力仍由法院结合全案审查。

第三种,原告目录未列,答辩人也不持有该证据。此时答辩意见宜把该证据的作用写成待核对、待查明的事实,避免仅凭该证据作出确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答辩人需要判断该证据是否属于自己主张所依赖的材料;属于自己主张的,准备来源说明和持有线索;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准备调查收集申请的事实和线索。原告目录未列这一事实,可以在质证和答辩意见中作为核对情况说明,不宜直接推导出该证据不存在或者某项事实当然不成立。

咨询前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先放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签收凭证,核对收到日期;再放原告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副本,标出缺页、错页和名称不一致处;再放答辩意见草稿,把每处引证圈出;最后放所引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来源说明和外文译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事项;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咨询前核对送达日期和答辩状准备进度,有助于安排材料整理和文书修改的时间。

费用方面,代写答辩状涉及的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翻译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代写服务是否包括证据梳理、目录对照、卷宗查阅、提交说明或后续出庭,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咨询时可以把“需要核对哪些证据”“哪些工作属于代写范围”“哪些费用由第三方收取”分开询问,避免把服务费与诉讼支出混在一起。

本文尚需核对的是:原告目录的版本和页码、法院送达证据副本的完整性、答辩意见每处引证的原件或原始载体位置、取得方式与拟证明事实,以及答辩期起算日期。把这些材料按同一证据逐项对应后,再决定补充提交、申请查阅卷宗、申请调查收集,还是调整答辩意见的表述。需要围绕北京答辩状代写律师咨询继续核对上述材料,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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