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起诉状的用途,再核通知函的用途。同一事实在两份文书中表述不同,通常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一份失实;更常见的情况是,两份文书写于不同阶段、面向不同对象,各自承担的功能不同。起诉状要确定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交给法院立案审查、送交被告答辩;通知函则用来在诉前催告、主张权利、发出通知或固定某一事实。核对时,建议先确认起诉状中该段表述服务于哪一项诉讼请求、对应哪些证据,再确认通知函要达成什么效果、是否送达以及送达时间,然后比对两份文书中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金额和履行行为。
一、先核起诉状:它确定了请求与事实理由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核对起诉状时可以关注三点:第一,这段事实表述对应哪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成立所必需的事实,还是仅为背景陈述;第二,该表述有没有证据来源支撑,是否与所列证据一致;第三,表述的范围与诉讼请求的数额、期间是否对应。如果通知函中的表述更概括、起诉状中的表述更具体,需要判断这种细化是有证据补充,还是超出了原有表述的范围;这一判断需要结合合同、转账记录、往来函件等材料进一步核实。
起诉状副本还会送交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此,起诉状中的事实表述同时也是被告答辩针对的对象,表述是否清楚、与证据是否对应,直接影响后续审理中的争点整理。
二、再核通知函:确认它要达成的效果与送达情况
通知函不属于本次资料列举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其用途需要根据文本内容和所涉法律关系确定,建议核对:发出主体与收件主体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发出时间与起诉时间、履行期限的关系;函件主张的具体内容,例如催告履行、提出异议、通知解除或变更、固定某次履行情况等;送达方式以及是否有签收、邮寄凭证。这些事项用于说明通知函在争议形成过程中的位置,不宜直接套用起诉状的记载要求。
两份文书形成时间不同、收件对象不同,表述详略不同本身是允许的。需要重点比对的是同一事项上的实质差异:主体是否一致、时间节点是否冲突、金额与计算方式是否对应、履行行为的有无及次数是否一致。比对时建议并列列出,不预设某一表述必然不实。
三、代写前的核对清单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便于与代写人员沟通:
| 核对项 | 起诉状 | 通知函 | 核对用途 |
|---|---|---|---|
| 主体与收件人 | 原告、被告信息 | 发件人、收件人 | 确认是否指向同一法律关系 |
| 形成与送达时间 | 起诉时间 | 发出、送达时间 | 判断表述差异是否与阶段有关 |
| 同一事实的时间、金额、履行情况 | 与诉讼请求对应 | 与函件主张对应 | 找出实质差异点 |
| 证据来源 | 所列证据及来源 | 所附凭证、送达凭证 | 判断哪种表述有材料支撑 |
书证方面,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整理时可以先确认合同、函件、邮寄凭证的原件持有情况,再决定提交形式。
费用方面,文书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具体工作范围(是否包含事实梳理、证据清单、修改次数)与计费方式,建议在委托前与律所书面确认,并明确服务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性质不同,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和天津地方性规定,需另行核对,不宜以统一价格对外表述。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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