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核对“执行依据所载申请执行人(权利人)身份”与“收款账户开户人身份”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咨询准备中,建议按“执行依据—执行案件受理信息—账户开户信息—连接材料”的顺序比对:先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记载的申请执行人,再看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等执行案件材料中的权利人信息,接着核对收款账户开户证件或银行开户信息所载户名,最后核对户名不一致时是否存在授权收款、权利承受、名称变更等连接材料。该核对发生在执行案款收取账户确认、案款发放,或执行异议提出前后的材料准备阶段;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性民事诉讼规则,天津各执行法院对案款收款材料的具体要求,建议在递交前向承办执行法院核实。
一、先核对主体同一性,再核对账户信息
在同一执行案件中,主体材料核对可以围绕以下三项展开: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咨询准备中的用途 |
|---|---|---|
| 执行依据所载申请执行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是谁 | 判断谁有权依据该文书申请执行、收取案款 |
| 执行案件受理信息中的申请执行人 | 执行程序中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与执行依据一致 | 发现执行依据与执行申请之间是否存在名称、主体变化 |
| 收款账户开户证件及银行开户信息 | 账户户名对应的开户主体是谁 | 判断收款账户是否开在申请执行人名下 |
三类材料指向同一主体时,账户户名与申请执行人一致,核对重点转向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是否准确。户名不一致时,再核对连接材料,例如申请执行人出具给收款人的授权收款文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权利承受证明、账户开户主体的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属于咨询准备中的建议核对方向,具体是否满足执行法院要求,需结合案件材料和承办法院意见进一步确认。
二、不同户名情形下,材料用途有区别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收款账户为其亲属名下的,建议先核对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执行依据所载身份信息与账户开户人身份信息,再核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出具授权收款或委托收款材料。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收款账户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体名下的,建议先核对营业执照、执行依据所载企业名称与账户开户主体名称,再核对名称变更登记、授权收款文件或权利承受材料。账户户名与申请执行人名称仅有字数、简称差异的,仍应以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及开户信息记载为准,不能仅凭转账流水或口头说明认定同一主体。
三、与执行异议程序的衔接
户名不一致问题已经进入执行异议阶段的,需区分异议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时可提前整理执行依据、执行案件受理材料、账户开户证明、身份证明、授权或权利承受材料以及与法院的沟通记录,便于说明户名不一致形成的原因及主体关系。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委托范围和计费方式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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