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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两审裁判主文表述不同而拟申诉时,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核哪项事由?

拟就两审裁判主文表述不一致提出申诉,第一步建议核对的,是这一差异能否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法定再审事由,其中与“主文表述不同”关系最直接的是该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其次是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拟就两审裁判主文表述不一致提出申诉,第一步建议核对的,是这一差异能否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法定再审事由,其中与“主文表述不同”关系最直接的是该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其次是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同时需要核对的还有申请期限,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类型。只有这两层都核清,再审申请的事实基础与程序门槛才具备可评估的前提。

一、先核主文差异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

两审主文表述不同,实践中有两种情形,核对方向并不相同。

一种是一审、二审判项所指向的诉讼请求范围一致,只是文字表述、语序、金额写法或履行方式的表述有差别。这类差异需要先还原到起诉状、诉讼请求及变更申请、庭审笔录等材料,确认判项实际处理的事项是否同一。

另一种是二审主文对一审某项请求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了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此时才涉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的适用空间。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因此,咨询时建议先按同一维度整理三类材料:一审判决书与二审判决书的主文页;起诉状及诉讼请求(含变更申请);能够反映各项请求审理情况的庭审笔录、答辩状。整理的用途是让“表述不同”落回到“判项与请求是否一一对应”这一可核对的事实上,而不是停留在文字比对。

二、同时核程序门槛:期限、受理法院与排除情形

期限方面,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计算起点是裁判生效之日,需结合送达回证、生效证明等材料确认,不宜按裁判作出日期推算。

受理法院方面,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条同时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排除情形方面,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若本案裁判主文涉及解除婚姻关系,需先核对是否落入该条范围。

三、向律所咨询时可准备的核验清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中列有上诉申诉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按下列顺序整理材料,便于把问题限定在可核对的事实上:

核对对象 建议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主文差异 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主文页 判项范围是否同一
请求对应 起诉状、诉讼请求及变更申请 哪些请求已提出、是否被处理
审理情况 庭审笔录、答辩状 各项请求的审理与抗辩情况
期限 送达回证、生效证明 六个月期间的起算点
案件类型 裁判主文内容 是否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费用方面,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材料梳理、事由评估、再审申请书准备等事项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以上核验属于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层面的建议,不构成对再审结果的判断;能否再审,仍取决于人民法院依据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审查后的结论。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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