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附近咨询律所、尚未签约或准备付款时,遇到电话所称办公点与合同盖章主体不一致,应先核实合同盖章律所的“执业场所”及该场所公示的备案律师服务费标准,并确认合同、案件编号、收费票据、收款账户是否统一指向该律所。电话所称办公点只宜作为联络线索,不能单独证明签约主体或收费主体。
核验顺序与对象
先看合同盖章页上的律所全称和收费条款,再问清电话所称办公点与盖章律所是什么关系;随后核对盖章律所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律所名称、备案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律所对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核实的落点是盖章律所的执业场所公示信息,电话口述地址不能替代这一核对。
同时核对收案与收费是否统一。根据该意见第九项,律所应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应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签约前可要求对方说明:合同盖章主体、收款主体、开票主体、案件登记编号是否同一。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合同盖章页 | 盖章律所全称、服务范围、收费条款 | 签约主体是否明确 |
| 执业场所公示 | 律所名称、备案收费标准 | 电话办公点与盖章律所是否对应 |
| 收费票据与转账凭证 | 收款方是否为该律所、票据是否合法 | 收费主体是否统一 |
| 案件编号与委托文件 | 编号是否与合同、票据对应 | 是否统一收案收费 |
| 电话办公点记录 | 地址、联系人、与盖章律所关系说明 | 仅作后续核实线索 |
如果电话所称办公点与盖章主体不一致,可先要求对方书面说明二者关系,再以盖章律所的执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清楚前,不宜仅凭电话说明签约或向个人账户付款。
如咨询对象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料显示其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等;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现有资料未载明天津办公点,电话口述不能替代对执业场所的核验。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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