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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微信群辱骂截屏怎么固定

微信群辱骂截屏的固定,关键是把“谁、在哪个群、说了什么、什么时候说的、传播范围有多大”这几项事实对应起来,并保留可以核对的原始记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微信群辱骂截屏的固定,关键是把“谁、在哪个群、说了什么、什么时候说的、传播范围有多大”这几项事实对应起来,并保留可以核对的原始记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截屏在这类纠纷中既是对言论事实的记载,也是启动平台处置时可以提交的初步证据。天津的读者在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把截屏、原始聊天记录和群信息一并整理,再就具体情形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了解,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截屏在这类纠纷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微信群中的辱骂言论,通常由发布言论的网络用户作出,微信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截屏的作用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方面,它需要让看到材料的人能够判断某条言论由哪个账号发出、在哪个群、面向哪些成员、持续了多长时间;另一方面,它是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时可以附具的初步证据。这类纠纷常围绕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展开,具体是否构成侵害,需要结合言论内容、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个案情况判断,本文引用的规则集中在网络侵权责任与通知删除程序上。

二、截屏固定时可以核对的信息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步骤,目的是让截屏与待证明的事实形成对应关系。

核对对象 截屏或记录能说明什么 建议做法
群信息 群名称、群公告、成员数量与构成,反映言论的传播范围 截取群聊首页、群成员列表,记录群名称与成员规模
发言者身份 昵称、微信号、头像及资料页信息,指向言论发布主体 点开发言者头像进入资料页,截取微信号、昵称等平台显示信息
言论内容 具体语句及其前后对话,避免单条截取造成上下文缺失 截取完整对话段落,保留前后文,必要时对同一条言论多角度截取
时间信息 聊天时间戳与截屏时间,反映言论发生和持续期间 保留聊天界面显示的时间,记录截屏操作的时间
原始载体 手机或电脑中的原始聊天记录,说明截屏来源 建议保留原始记录,不删除、不清空聊天
操作过程 截屏的形成过程 如条件允许,可以对截屏操作过程录屏,说明材料来源

这些整理建议的价值在于:当后续需要向平台提交通知,或者需要说明言论的传播范围时,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截屏本身是平面材料,群成员数量、发言者资料页、时间戳这些信息,能帮助把“谁在什么范围内说了什么”还原出来。

三、从截屏到平台通知:第1195条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

这条规则里有几项需要同时注意的内容。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截屏正是初步证据的常见形式,真实身份信息则需要权利人另行提供。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截屏的完整性直接影响通知的准确性:截取单条言论、遗漏上下文或者指错发布者,都可能带来错误通知的风险。建议在发出通知前,把截屏与发言者资料页、群信息逐项比对,确认指向的是同一账号、同一条言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出处)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责任,与第1195条的通知程序属于不同层面,适用时需要区分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知道相关情形等具体事实。

四、不同情形下的依据不同

群内言论发布者是一般群成员时,上述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是主要依据。群主或者管理员在群内言论中处于什么地位、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本次资料没有涉及,需要结合其具体行为另行判断。

如果辱骂一方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适用主体限于经营者,普通个人之间在微信群中的言论不当然落入这一条,需要先核对双方是否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如果群内辱骂发生在学生之间,还可能涉及校园欺凌的处理程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将“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列为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这类情形下,截屏除了作为网络侵权的证据,也可能用于学校对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材料整理时需要同时保留学校沟通记录。

五、天津咨询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标题中的天津是咨询情境,本文引用的民法典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天津当地法院的具体立案材料、管辖分工以及律所的安排,需要在咨询时另行核对,不宜按其他地区的要求直接套用。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截屏及原始聊天记录、群名称与成员信息、发言者资料页、与平台的沟通记录或通知回执、能够说明自身身份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把言论内容、发布主体、传播范围和发生时间对应起来,便于判断适用哪一类规则。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或者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发生第三方程序、如何计费,需要结合个案判断;律师服务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以书面方式确认,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金额。

微信群辱骂截屏的固定,落在“完整、可对应、可核对”这几个要求上:截屏要能指向具体账号和具体言论,群信息和时间信息要能说明传播范围,原始记录要能够保留。天津读者如对群内言论的性质、通知平台的写法或者材料整理顺序有疑问,可以整理现有材料后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个案中的主体关系、平台处置进展和拟议委托范围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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