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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时如何说明诊疗经过和争议点?

在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中,要把诊疗经过和争议点说清楚,关键在于把“发生了什么”和“哪里出了问题”分开讲。

先说结论:诊疗经过按时间线陈述,争议点按要件归位

在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中,要把诊疗经过和争议点说清楚,关键在于把“发生了什么”和“哪里出了问题”分开讲。诊疗经过按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的时间顺序排成连续时间线;争议点则落到法律评价的几个具体位置: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是否符合规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请当事人按这条线索把材料摊开,再判断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放在过错上。咨询时说明诊疗经过和争议点,目的就是让律师能够围绕“损害”“诊疗活动”“过错”三个要素,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到哪一步。

一、诊疗经过:按一条时间线陈述,每一段对应一类材料

诊疗经过不是把不满集中倾诉出来,而是一段一段讲清楚。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段都标明日期、医疗机构、科室、人员和当时的症状或处置:

第一段是就诊起因和首诊情况。什么时候因为什么症状去哪家医院、挂的哪个科、首诊医生做了什么检查、初步诊断是什么。这一段对应的是挂号记录、门诊病历、检查申请单。

第二段是检查与诊断过程。做了哪些检验检查、报告结论是什么、有没有复查或会诊、诊断是否发生过变化。这一段对应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及报告、病理资料。

第三段是告知与同意环节。是否被告知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签署时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在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段对应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谈话记录。

第四段是处置与用药过程。实施了什么治疗、手术方式、麻醉方式、用药情况、术后或治疗后病情如何变化。这一段对应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用药清单。

第五段是病情变化与转诊转院。出现什么异常、何时发现、如何处置、是否转科转院、转诊时的交接情况。这一段对应病程记录、转诊记录、急诊记录。

第六段是费用与后续。医疗费支出、康复和护理情况、误工时间、交通支出。这一段对应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诊断证明、护理证明、收入证明和票据。

建议在时间线之外单独做一份“材料清单”,把每一段对应的材料名称、页数、原件在谁手中列出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律师能够迅速看出时间线上哪一段是空白的,哪一段只有陈述没有材料。

二、争议点:从“不满意”落到可评价的具体环节

当事人往往先说“医院治坏了”,这句话本身不是争议点。争议点需要落到具体环节,并且能够对应到法律评价。可以按下面几类归位:

第一类是诊疗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咨询时需要说明:你认为哪一步处置不符合规范,是延误诊断、检查不充分、手术操作、用药选择,还是术后观察不到位;这个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是病历记载的前后矛盾,还是其他医院的后续诊断意见。

第二类是说明义务和知情同意。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咨询时需要说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医务人员具体说明了哪些风险、有没有提到替代方案、同意书是谁签的、签署时是否已经充分沟通。这里要注意,条文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规定了具体说明和明确同意的要求,对一般诊疗活动规定的是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两者的要求程度不同,陈述时应当区分。

第三类是病历资料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咨询时需要说明:是否提出过查阅复制要求、何时提出、医疗机构如何答复、拿到的是否完整。

第四类是过错推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是并列事由,咨询时如果主张其中一项,需要说清楚对应的事实和材料,例如哪一处记载与规范不符、何时要求提供病历被拒绝、哪一页病历存在改动痕迹。

第五类是损害后果和损失范围。损害后果要具体到伤情、功能障碍、后续治疗需求。费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分别按该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确定,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咨询时把这些项目和凭证对应起来,比笼统说“花了很多钱”更有用。

三、陈述时的几条实用建议

第一,先讲事实,后讲评价。把“什么时候、谁、做了什么、记录在哪里”讲完,再说“我认为这一步有问题”。顺序颠倒容易让对方听不出重点。

第二,区分亲历事实和听来的信息。自己看到的、经历的,与家属转述的、后来推测的,建议分开标注。这样在后续核对病历时,能够判断哪些陈述有记载支撑。

第三,对关键节点标注精确时间。病情变化的发现时间、处置时间、转诊时间往往决定争议焦点落在哪一段,模糊的“当天下午”“过了几天”会增加核对难度。

第四,材料按时间编号,不按情绪分类。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同意书、费用票据分别编页,做一份目录,比零散出示更有效率。

第五,注意隐私边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咨询过程中涉及病情和个人信息的材料,建议只在必要范围内提供,并对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作遮挡处理。

第六,明确本次咨询想解决的问题。是判断有没有必要继续推进、是需要梳理材料清单、还是需要了解病历查阅复制的具体做法。目标不同,陈述的详略也不同。

四、哪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核对

诊疗经过中的关键时间点、争议环节的具体规范依据、病历资料是否完整、损失项目的凭证是否齐全,这些都需要结合原始材料逐项核对。本次资料能够提供的是法律条文层面的判断框架和材料整理方向,具体到某一家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仍需结合完整病历、鉴定意见或专业判断进一步核实。

如果手上有病历、同意书、费用票据和沟通记录,可以先按上面的时间线和争议点分类整理一遍,再带着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咨询时把时间线、材料目录和想解决的问题一并说明,沟通会更聚焦,也便于判断下一步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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