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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机动车事故责任律师咨询前如何整理行车记录仪证据

在天津发生机动车事故后、准备向律师咨询前,行车记录仪证据的整理可以按“先保全原始文件和原始载体—再制作时间轴与画面说明—最后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证据、成因分析逐项对照”的顺序进行。

在天津发生机动车事故后、准备向律师咨询前,行车记录仪证据的整理可以按“先保全原始文件和原始载体—再制作时间轴与画面说明—最后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证据、成因分析逐项对照”的顺序进行。需要咨询的主体通常是事故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或拟委托的代理人;程序阶段覆盖交警现场调查、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以及民事诉讼举证前;适用条件是行车记录仪视频作为证据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需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入口的,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事故阶段、记录仪型号和已有文书,再约定咨询准备事项。事故现场仍应先确保安全,及时拨打122报警、120急救,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公共渠道的使用。

一、先确定咨询发生在哪个程序阶段

行车记录仪证据的整理方式,与咨询时所处阶段直接相关。现场刚结束时,重点是保住原始存储卡和设备,避免循环覆盖;交警调查阶段,重点是把原始文件及说明提交办案部门,并核对接收记录;收到事故认定书后,重点转向对照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和成因分析,判断视频内容是否已被采信、是否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片段;进入民事诉讼准备阶段,则要按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整理提交版本。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前把记录仪视频与这五项内容对照,能较快看出视频能补充什么、与认定书哪些表述需要进一步核对。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涉及“三日”的送达期限可按工作日核对。咨询前可以查看送达日期,并向办案交警部门了解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的具体方式,核对卷宗中是否已收录行车记录仪视频、收录的是原始文件还是剪辑版本。

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事故中,可以关注记录仪视频是否在公开调查证据环节出示,并把出示情况记入咨询材料。

二、行车记录仪证据按五组整理

行车记录仪视频在诉讼中可能以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具体归类不影响整理时对原始性、完整性和时间关联性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咨询前可按以下五组整理,每组都说明“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是原始载体与设备信息。保留行车记录仪设备本体、存储卡、设备型号、设备编号、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分辨率设置和循环覆盖周期。能核对的是视频来源是否对应事故车辆、拍摄视角是否覆盖事发车道、文件是否来自原始设备。建议不要格式化存储卡,不要用新视频覆盖旧视频;设备已经更换或存储卡损坏的,记录更换、损坏的时间和原因。

第二组是原始视频文件。把事故发生前后连续时间段的文件整体导出,保留文件名、时长、分辨率、文件大小和导出时间。能核对的是视频是否连续、碰撞前后行驶轨迹是否完整、对方车辆特征和号牌是否可辨。建议不只保存碰撞瞬间的几秒,也不只保存手机翻拍件;原始文件与翻拍件分开存放,翻拍件作为辅助时注明拍摄设备、拍摄时间和翻拍人。

第三组是时间校准说明。行车记录仪显示时间可能与实际时间存在偏差,建议记录设备时间设置、校准依据和偏差情况,例如与手机时间、路口信号灯时间、报警时间或其他车辆记录对照。能核对的是视频时间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时间、地点是否对应。发现偏差时,建议如实说明偏差原因,不擅自修改原始文件的时间信息;需要调整播放时间轴的,另做说明表,保留原始文件不变。

第四组是完整时间轴与关键画面说明。可以按“事故发生前—碰撞时—事故后”分段,逐段写明时间、地点、车道、行驶方向、信号灯状态、车速参考、对方车辆动作、碰撞位置、车辆停止位置、人员下车和交换信息情况。关键画面可以截图,但截图要注明对应原始文件的文件名和时间点。能核对的是视频内容与事故经过、车辆接触部位、现场变动情况之间的对应关系。建议说明文字只描述画面可见内容,把推断性判断单独标注为“待核实”。

第五组是导出、备份与提交记录。记录导出操作人、导出设备、导出日期、备份份数、存放位置,以及向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提交的时间、接收方式、接收人。如设备或导出软件支持生成文件校验值,可以一并保存;不具备条件的,保留导出前后文件列表和操作记录。能核对的是提交版本是否与原始文件一致、是否存在多次转存或格式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八条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咨询前把提交记录整理好,有助于说明视频的来源和提交过程。

三、与事故认定书逐项对照

对照时建议围绕同一维度进行,避免把“视频内容”和“责任结论”混在一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分别规定了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过错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以及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用来核对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表现,例如车辆是否突然变道、是否违反信号灯、碰撞后是否驶离现场,但视频本身不替代交警的责任认定,也不直接得出责任比例。

对照可以做成一张简表: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对应核对记录仪中的车辆号牌、车型、车道位置和天气光线;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对应核对视频时间轴和关键画面;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对应核对卷宗是否收录视频、收录版本和视频能说明的行为;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对应核对视频中可见的各方动作,把“画面可见”与“责任判断”分开记录。这样整理后,咨询时可以较快说明哪些事实有视频支持、哪些事实仍需其他材料补足。

四、咨询前材料清单

材料组 具体内容 能核对什么
身份与车辆材料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车辆登记信息 咨询主体、车辆对应关系、保险状态
事故处理文书 受理回执、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记录、复核材料(如有) 事故时间地点、认定书载明内容、送达日期和后续期限
行车记录仪原始材料 设备本体或存储卡、原始视频文件、设备型号与时间设置、导出记录 视频来源、完整性、拍摄角度、时间基准
视频说明材料 文件清单、时间轴、关键画面截图、车辆与号牌说明、信号灯与车道说明 视频内容与事故经过的对应关系
损失材料 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维修定损单、拖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 损失范围和金额(如有)
沟通记录 与交警、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的沟通记录 已处理事项、待核实事项

表格中的身份、车辆、事故文书和损失材料用于说明咨询背景;行车记录仪原始材料和视频说明材料是本题的重点。整理时建议把“原始文件”和“说明文件”分开放置,说明文件首页写明文件总数、时间范围、导出人和导出日期,便于咨询时快速定位。

五、整理时的几个边界

行车记录仪视频建议保留完整段落,不剪辑、不覆盖;已经剪辑或只保留片段的,保留原始文件和剪辑说明,写明剪辑位置、原因和操作人。剪辑后的片段可能影响对完整过程的判断,但不宜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断言其必然无效,咨询时可以请律师结合视频内容和其他证据判断证明力。

时间偏差要如实说明,不擅自修改原始文件的时间戳。视频时间与认定书时间不一致时,先核对设备时间设置、时区和校准依据,再把偏差情况写成说明,避免把“时间显示不同”直接当成“视频不真实”。

视频内容可能涉及他人车牌、面部、声音和位置信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时,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咨询前建议不在公开平台传播完整视频;已经发布的,保留发布记录,咨询时说明传播范围和是否已做遮挡处理。

咨询时可以与律所确认本次咨询是材料梳理、方案评估还是委托代理,以及相应服务范围;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列具体金额,具体费用边界以书面约定和实际服务范围为准。天津办案窗口的预约方式、接收材料的具体要求等,本次资料未提供,建议向办案交警部门或律所进一步核对,不把全国规则直接当成地方窗口操作要求。

如果对原始文件完整性、时间校准、认定书证据清单的对应关系仍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事故阶段和已有材料,核对是否需要补充调取交警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是否需要就视频完整性和时间偏差作技术说明,以及拟议咨询或委托的工作范围。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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