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注意事项:复核申请书写清哪些理由

在天津申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对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清单来写:围绕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逐项说明原认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应到可能导致“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法定情形;同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要求,在申请书中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并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指工作日)提交。提出前建议先核对送达日期、认定书文号与自己掌握的现场照片、监控、证人联系方式等材料是否对得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申请书的理由组织与材料核对做进一步沟通。

一、理由要对着复核机关的审查清单写

复核不是重新陈述一遍事故经过,而是让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断原认定能否成立。因此申请书里的每一条理由,都应当落在法定审查事项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书面审查意味着复核机关主要看卷宗和申请书。理由写得越具体、越能指向卷宗中的某一处记载,审查时越容易对照核实。相反,通篇写“认定不公”“对方车速太快”而不指出对应哪一项事实、哪一份证据、哪一条规则,审查时缺乏抓手。

二、五类可以重点展开的理由与对应说明

第七十六条明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申请书的理由可以按这五项分类组织,一项一段,每段写清“原认定怎么写的—哪里有出入—依据什么材料”。

事实不清。 指向认定书对事发时间、位置、车辆行驶方向、碰撞部位、当事人动态等基本事实的记载与材料不符或者缺失。例如认定书未记载某车转向灯状态,而现场照片可以反映灯位;又如认定书对碰撞点表述模糊,而监控时间戳可以定位。说明时把认定书原文表述与材料反映的内容并列写出即可。

主要证据不足。 指向认定所依赖的关键证据缺失、来源不明或者未经核实。第七十一条要求申请书载明“主要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交的证据目录同样是理由的支撑。此处宜说明该证据能证明什么,而非简单罗列材料名称。

适用法律错误。 指向认定书援引的通行规则、让行规定与事故形态不匹配,或者对路权、信号灯状态的判断与所引规则的前提不符。这一项需要把认定书援引的具体条款与事故实际情形对照写明。

责任划分不公正。 这项通常建立在前几项之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责任比例随之失衡。单独主张“比例过高”而不指出前述问题,说服力有限。

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则加了“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这一条件。需要注意,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也就是说,指出程序瑕疵时,宜一并说明该瑕疵如何影响到事实认定或责任划分,而不是仅列出瑕疵本身。

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第七十七条另有处理规则: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此类情形的理由应围绕“成因是否确已无法查清”展开。

三、复核请求、理由与主要证据的写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据此,申请书建议包含三块内容,这是条文载明的要求,不是额外手续:

其一,复核请求。建议明确写出希望复核机关作出何种结论。根据第七十六条,复核结论的形式是维持原认定,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证明。因此请求可以写为请求撤销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所属类别。

其二,理由。按上文五项分类展开,每一项都指向认定书的具体段落或卷宗的具体材料,避免大段叙述事故经过。

其三,主要证据。建议制作证据目录,逐项写明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自行拍摄的照片宜注明拍摄时间与设备;监控视频宜注明调取来源与时间范围;证人宜写明联系方式与所见内容。材料是否被采纳由复核机关判断,目录的作用是让审查人员能快速定位。

赔偿金额、保险理赔、医疗费分担等内容不属于第七十四条列明的审查事项,写入复核申请书中会稀释重点,这类争议宜另循相应途径处理。

四、时间与程序衔接上容易忽略的点

三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该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计算起点是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之日,建议保留送达回执、邮寄签收记录等能够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受理与期限。 第七十三条规定,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四条规定审查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

提交路径有两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机关应通知原办案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两条路径都可行,选择时主要考虑哪条更便于自己留存提交凭证。

一次为限与撤回。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申请书的内容宜一次写到位。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提交前建议核实是否已有相关诉讼被受理,以便安排后续步骤。

五、提交前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核对内容 用途
送达日期 送达回执、签收记录上的日期 确定三日的起算点,判断是否仍在期限内
文书类型与文号 是认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号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决定理由对准第七十六条还是第七十七条
理由与条文的对应 每条理由标注属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中的哪一类 便于复核机关按第七十四条逐项审查
证据目录 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是否齐全 落实“主要证据”的载明要求
请求表述 是否明确写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与第七十六条的结论形式对应
份数与留存 自留一份及提交凭证 便于后续查询进度与计算期限

上表为整理建议,目的是让申请书的理由与材料形成对应关系,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天津地区的复核同样由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办理,具体机构名称、收件窗口与递交方式,建议以认定书载明的机关和当地对外公布的办事信息为准,本文不代为确认。撰写时如涉及多个当事人、多车碰撞或者对认定书多处内容有异议,建议按“一事一理由”拆分段落,逐条对应证据,避免把所有问题混在一段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若尚需核对送达日期与期限计算、梳理理由与证据的对应关系,或就复核申请书的表述做准备,可拨打该号码沟通;涉及事故认定的具体结论,仍以受理机关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的复核结论为准。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