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与当前复查鉴定程序对应的那份授权,即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身份与代理关系材料;首次工伤认定材料中的授权,作为比对参照,用于核对当时提交人的身份、与职工的关系以及所涉事项,不用来代替复查鉴定阶段的授权。两份材料分别对应不同程序阶段,各自有独立的申请主体范围,因此不存在一份授权当然延续到另一份的结论。
两个阶段的申请主体范围并不相同
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该条列举的是工伤职工、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四类主体,并附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和“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两个条件。
首次工伤认定阶段的申请主体范围则不同。根据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该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工会组织出现在首次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之列,而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的主体列举中未包含工会组织,另列入了经办机构。核对授权时,先确认复查鉴定申请人是否落在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主体范围内,再看其授权材料是否指向该主体本人。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核对维度 | 复查鉴定阶段的授权材料 | 首次认定材料中的授权 |
|---|---|---|
| 对应程序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认定申请 |
| 可核对主体 | 是否为工伤职工、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 | 是否为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 |
| 可核对事项 | 申请复查鉴定的意思表示由谁作出、代理权限是否覆盖该事项 | 当时提交认定申请的人是谁、与职工的关系、提交了哪些材料 |
| 不能替代的事项 | 不能用于证明首次认定时的材料提交情况 | 不能直接作为复查鉴定阶段的代理依据 |
首次认定材料的内容,依第十八条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些材料反映的是认定阶段的提交情况,与复查鉴定阶段的申请主体属于不同环节。
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材料梳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确认当前复查鉴定申请由谁提出,取得该主体本人的身份材料,以及近亲属关系或单位授权的相应文件,核对授权事项是否明确指向“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调取首次认定材料中的授权文件,比对提交人姓名、与职工的关系、所涉事项和形成时间,判断两份材料是否为同一主体在相近期间作出。同一职工在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申请,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核实的是各阶段授权是否与其对应程序相匹配。
第三,如两份授权指向不同主体,分别说明各自对应的程序阶段和事项,避免用一份材料去解释另一份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未就复查鉴定阶段授权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具体提交要求建议向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对。涉及京津冀地区工伤材料梳理与申请主体核对事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需另行协商确认。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页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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