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解除通知书的形式与形成过程,再用聊天记录核对同一解除事项的协商经过。两份材料分别对应“最终文本”和“协商过程”,需要合起来看;其中,通知书的重点在于签署主体、由谁提出、解除日期、补偿约定和送达情况,不只在于“协商一致”四个字。
一、先看通知书是“双方协议”还是“单位单方通知”
解除通知书上写“协商一致”,并不当然等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核对时建议先看以下内容: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解除通知书 | 是否有劳动者签名、公司盖章、落款日期、解除日期、提出方表述、补偿条款、送达回执 | 判断它是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单位单方制作的通知 |
| 聊天记录 | 原始载体、账号身份、完整上下文、时间、是否指向同一公司同一解除事项、谁先提出、劳动者是否明确同意 | 还原协商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劳动者是同意解除,还是仅确认收到通知 |
如果通知书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劳动者签名,所谓“协商一致”只是单位的单方表述,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判断劳动者是否真实同意。如果通知书有双方签字,仍要核对签字时间、签字前是否已经谈过解除条件,以及聊天内容是否与通知书指向同一件事。
二、法律后果按“谁提出、是否真的同意”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且“协商一致”。如果聊天记录显示是单位先要求劳动者离职,劳动者随后表示同意,通常应按协商解除的路径核对经济补偿;如果聊天记录显示单位单方要求离职,劳动者仅回复“收到”“知道了”,则不能仅凭通知书的“协商一致”表述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单位单方解除没有法定理由或程序依据,则可能落入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计算标准需另行核对,不能只凭“无故辞退”直接得出固定金额。
三、北京场景下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北京地区处理此类问题,注意事项首先是确认解除性质,再核算金额。整理材料时,可以按时间轴把解除通知书、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记录、工作交接单和补偿支付记录排在一起,重点核对解除日、提出方、劳动者是否明确同意、补偿是否实际支付。
与律师沟通前,可以准备:通知书原件及送达凭证;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和完整截图;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北京地区具体金额还涉及工资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事实,需结合材料另行核算;本次可确认的是全国性条文对解除性质和补偿路径的规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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