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人与实际对接律师不是同一人时,建议先核对两处书面内容:一是授权文件中受托主体写的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授权事项与权限能否覆盖实际对接律师要做的工作;二是费用条款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分项列明,并约定收费清单和有效凭证。以下按河北劳动争议仲裁的常见准备顺序说明核对方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对委托效力或案件结果的判断。
一、先核授权:受托主体、事项范围和对接人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据此,建议把“撰写仲裁申请书、整理证据来源、出席庭审、签收仲裁文书、是否包含调解和解的意思表示”等事项逐项写入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核对时注意三点:授权文件中的委托人、受托人与签约合同保持一致;受托主体处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实际对接律师姓名可另行注明;对接律师发生更换时,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并相应补充或更新授权文件。这些属于便于厘清关系的整理方法。
二、再核费用: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同一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核对费用条款时,可对照上列项目区分:律师服务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何预交、如何按实际发生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的范围与凭证要求。合同中出现以“疏通关系”为名的额外收费表述,属于上述规范明确禁止的情形。
三、把委托事项与仲裁程序节点对应
委托范围与程序节点对应,材料核对会更有针对性。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时效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理与审理方面,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不予受理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应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建议按同一事项梳理合同、工资转账、考勤、解除通知与送达记录的时间线,并与拟委托的阶段(申请、庭审、裁决后履行)对应,据此判断授权事项和费用分项是否覆盖实际需要。至于河北当地的具体收费口径、承办安排,需向拟委托的律所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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