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理由要围绕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身来写: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工作日计算),以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把“哪一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或程序环节有问题”逐项对应到可核查的材料上,而不是只写“不服”或“责任划分不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准备在北京申请复核、需要先梳理理由和材料的,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做咨询准备,再按下面几个维度整理。
一、先核对期限和申请形式,理由才有提交空间
复核理由写得再充分,也要先落在法定期限和书面形式之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里需要核对三个对象:一是送达日期,看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签收信息,确定“送达之日”这一起算点;二是“三日”的计算方式,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三是申请形式,条文要求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逾期提交的,按规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建议把提交时间卡在最后一天。
提交途径上,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路径: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咨询前可以把“通过哪个入口提交、材料交给谁、何时移送”一并核对清楚。
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复核理由的落点要相应调整。第七十七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此时理由应围绕“成因是否确属无法查清、是否仍需进一步调查”展开,而不是照搬责任比例争议的写法。
二、复核理由的五个落点:对应法定审查内容
复核理由不是自由发挥的评论,而是要让复核机关能够对照法定审查事项逐项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对应这一审查范围,复核理由可以分成五类来写:
第一,事实是否清楚。指出认定书对事故时间、地点、车辆行驶方向、信号灯状态、接触部位、避让过程等哪一项事实表述不清,或者与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材料存在出入。写法上建议具体到认定书的段落或表述,再说明手头材料能核对什么。
第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出认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否缺失、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是否来源不明。例如认定书称某方未按规定让行,但现有材料只能反映车辆位置,不能反映信号灯状态,就可以把“信号灯状态这一待证事实缺少证据”作为理由,而不是直接下结论说“认定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指出认定书引用的交通规则、让行规则、过错判断依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对应。这里需要把认定书引用的具体条款和案件中的行为逐一对照,不宜只写“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责任划分建立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之上,因此这一项理由最好以前四项为基础展开,说明哪一项事实或证据变化后,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调整。单独写“对方责任更大”而缺少事实和证据支撑,复核机关难以据此审查。
第五,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指出事故调查、检验鉴定、询问、送达等环节存在的具体程序问题,并说明该问题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第七十六条在规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时,列明“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属于其中一种;同时该条也规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原认定。因此程序理由要写到“哪个环节、什么瑕疵、为何可能影响认定”,不宜把所有程序瑕疵都写成应当重新认定的结论。
第七十六条还明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复核理由可以对照这五种情形组织,但每一种都要落到具体事实和材料上。
三、理由要和证据目录对得上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这意味着复核申请书和所附材料要能让审查人员在书面阅读中看懂“争议点是什么、用什么材料核对、材料能说明什么”。建议把理由和证据做成对应关系,而不是把材料不加说明地堆在一起。
| 争议点 | 对应审查事项 | 可核对材料 | 材料能说明什么 |
|---|---|---|---|
| 事故发生时信号灯状态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路口监控、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 | 反映车辆通行时信号灯状态及车辆位置 |
| 车辆接触部位和碰撞过程 | 事实是否清楚 | 现场图、车辆痕迹照片、检验报告 | 反映碰撞形态与认定表述是否一致 |
| 认定所依据的询问笔录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如有) | 反映陈述内容、形成时间及前后一致性 |
| 认定书引用的让行规则 |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认定书、现场道路标志标线照片 | 反映行为与规则适用是否对应 |
| 检验鉴定意见的送达和异议 | 程序是否合法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送达记录 | 反映鉴定意见是否依法送达、是否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
| 认定书送达时间 | 申请期限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记录 | 核对三日工作日的起算点 |
制作证据目录时,可以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页数、证明对象以及原件或复印件状态。对于自己无法取得、但知道由哪个单位持有的材料,可以在理由中说明材料线索、持有单位和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供复核机关审查时核对;这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的调取申请程序。
四、常见写法问题
一是只写情绪和结论。例如“认定不公”“对方全责”“请求重新认定”,但没有指出认定书哪一段事实、哪一份证据、哪一条法律适用有问题。复核机关按照第七十四条审查的是事实、证据、法律、责任划分和程序,理由应当对应这些项目。
二是把赔偿诉求写进复核理由。复核审查的对象是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理赔争议属于后续处理事项,不宜作为复核理由的主线。可以在理由中说明事故认定对后续处理的影响,但核心仍是认定本身是否清楚、充分、正确、公正、合法。
三是把推测写成事实。对事故经过的推断、他人转述、未经核实的说法,建议与亲历事实、书面材料区分开,注明来源和不确定之处。复核理由需要可核查,推测过多会削弱重点。
四是忽视“一次为限”。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第一次复核申请的理由和证据组织尤为重要。建议在提交前把争议点按重要程度排序,把最能影响责任划分的事实、证据和程序问题放在前面。
五是只写“程序违法”而不写影响。程序理由需要说明具体环节和可能影响认定的原因;第七十六条对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理由写得过宽,反而不利于审查。
五、咨询律师时核对什么
标题涉及“律师咨询”,实际咨询时可以先把问题拆成三块:复核期限和提交入口是否已经核对;复核理由对应哪几项法定审查内容;手头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与律所沟通时,可以询问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包括复核申请书撰写、证据目录整理、材料提交前的形式核对,以及后续民事理赔或诉讼是否另行委托。这些属于委托事项的协商内容,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清服务范围、承办事项和费用构成。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委托约定处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对金额作判断。选择律师时,可以把“是否明确说明服务范围、是否愿意书面列明费用项目、是否按复核期限安排材料准备”作为核对项,而不以未经证实的排名、胜诉率或结果承诺作为依据。关键词中所说的“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怎么选”,放到本文场景,可以先看拟委托事项是否覆盖复核申请文书和证据梳理,以及费用是否在合同中分项写清。
六、复核结论与后续材料
复核申请提交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按照第七十四条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维持原认定和责令重新调查、认定两种结论方向;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若复核结论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原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这些后续期限说明,复核理由写得是否具体,会影响复核审查的针对性,但复核结论仍由复核机关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审查后作出,不能以理由写得充分为由预设结果。咨询前可以先把认定书、送达记录、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材料按“事实—证据—法律—责任—程序”分组,再带着分组后的材料沟通,效率会更高。
如果正在核对送达日期、认定书表述与手头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准备与律所沟通复核申请书的服务范围和费用构成,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按上述清单把材料分组,再进入具体咨询。
本文引用的规范文本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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