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要整理的反驳材料,可以围绕三条线索展开:事故认定书的记载是否完整、作出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所依据的过错事实是否成立;格式材料则以答辩状、主体与授权材料、认定书及送达凭证、复核申请与复核结论、现场与车辆技术材料为主干。程序入口需要先分清: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的,答辩与举证按受诉法院的要求准备。河北地区适用上述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地方办案机关接收材料的具体方式可向承办单位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在动手整理前先就把哪些材料作为反驳重点做一次范围确认。
一、先定阶段:复核申请与诉讼答辩的材料用途不同
同一份事故认定书,在不同程序里的整理重点有区别。
复核阶段是书面审查为主。根据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条规定给出了反驳材料的组织框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合法性,五项各有对应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同时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意味着复核阶段的材料负担集中在“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三段的对应关系上,零散提交材料容易让审查人员看不出主张与证据的对应。
程序衔接上还有两处需要留意。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提出的,上一级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五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被告方如果同时面对复核与诉讼,需要把两个程序的时间节点分别记录,避免材料混用。
二、反驳证据按认定书的记载要素逐项对应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五项可以直接转化为核对清单:当事人与车辆信息是否与行驶证、驾驶证、保单一致;发生经过的时间、地点、行驶方向是否与监控、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吻合;认定书列举的证据是否实际存在、是否经过质证性核对;过错分析与责任比例之间是否有推理过程;签章是否齐备。任何一项出现缺口,都可以成为反驳的具体落点,而不是笼统地表示“认定不公”。
反驳方向还可以对齐第七十六条列举的应当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被告方整理材料时,可以按这五项给每份证据标注它指向哪一项,形成分组。需要说明的是,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因此程序类异议需要说明该瑕疵与认定结论之间的关联,仅指出形式瑕疵未必带来重新认定。
三、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是获取反驳证据的入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对被告方而言,这一条的实际价值在于把“我觉得认定有问题”转化为“案卷里缺少哪份材料”。建议重点核对:现场勘查图与照片、询问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或鉴定意见、酒精或速度检测记录、监控调取与调取未果的说明。复制件应确认加盖专用章,便于后续在复核或诉讼中说明来源。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规定处理,不宜自行扩大索取范围。
四、格式材料的整理清单
以下清单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目录,具体以受理机关和受诉法院的要求为准: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答辩状或复核申请书 | 主张是否与证据一一对应 | 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答辩状按法院要求格式 |
| 主体与授权材料 | 被告身份、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保险关系 | 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分别对应不同主体 |
| 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 复核三日期限的起算点 | 送达日期以签收记录为准,建议单独留存 |
| 现场与车辆材料 | 碰撞位置、行驶轨迹、车况 | 照片、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维修与检测记录 |
| 医疗与费用材料 | 损害后果与事故的关联 | 病历、票据与就诊时间线对应 |
| 保险材料 |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范围 | 保单、批单、理赔沟通记录 |
| 复核结论及重新认定文书 | 复核结果与后续处理 | 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
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重新作出认定后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备案。这些节点可以作为跟踪材料进度的参照。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的对应关系,涉及民事法律规范,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由承办律师结合具体案情核对。代写答辩状与材料梳理属于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事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单一标准推定。
如果被告方对认定书的记载要素、案卷材料或复核期限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送达日期与现有材料清单,再决定复核申请与答辩材料的整理顺序。
参考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九条,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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