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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务派遣纠纷咨询律师前应准备哪些用工关系证据

到天津就劳务派遣纠纷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用工关系证据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际履行”三条线整理:一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记录;二是证明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接受其管理、从事具体岗位的材料;三是派遣协议或派遣单位告知的派遣岗位、期限、报酬、社保信息。

到天津就劳务派遣纠纷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用工关系证据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际履行”三条线整理:一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记录;二是证明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接受其管理、从事具体岗位的材料;三是派遣协议或派遣单位告知的派遣岗位、期限、报酬、社保信息。整理这些材料,是为了让律师能够核对谁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谁是用工单位、工资和社保由谁支付、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条件,以及发生退回或解除时各方主体和日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正式咨询前就材料归类和管辖问题做初步沟通。

一、先分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关系中有两个主体,咨询时最容易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咨询前建议先找出劳动合同原件或完整复印件,重点核对四项:合同甲方是不是派遣单位、合同期限是否属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有没有写明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与实际岗位是否一致。如果手头只有拍照件,建议同时保留原始载体,便于后续核对。

派遣协议方面,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通常不直接持有派遣协议,但可以准备派遣单位发来的岗位确认单、录用通知、告知书、工作安排记录等,用来核对派遣岗位、期限、报酬和社保约定。如果这些材料也没有,建议在咨询时如实说明,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向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核实。

二、工资、社保与加班费:重点看支付主体和支付链条

工资证据不只是“发了多少钱”,更重要的是“谁发的、按什么周期发的、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第五十八条明确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条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则列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建议准备:银行流水(显示发薪方名称)、工资条、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加班审批单、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绩效方案或奖金发放记录。核对时可以把“劳动合同甲方”“工资流水发薪方”“社保缴费主体”“日常管理主体”并列比对,看是否一致、在哪些月份发生变化。如果加班费或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相关转账记录、工资条或通知也建议一并保留。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同工同酬有关的材料,可以在合法取得且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准备,例如同岗位的薪酬制度、招聘信息中的薪资范围、工资分配办法等。具体能否作为比对依据,需结合取得方式和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

三、岗位性质、期限与退回解除材料

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条同时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本次资料未给出具体比例数字,咨询时可请律师结合现行规定另行核对。

与岗位性质有关的材料,建议准备岗位说明书、招聘信息、工作内容记录、部门业务说明、在岗时间记录、排班表等。核对重点是:实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上述三类情形之一、在岗时间是否连续、岗位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这里不宜仅凭岗位名称下结论,建议把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内容一并整理。

关系变动方面,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用工单位在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咨询前可以准备退回通知、解除通知、工作交接单、送达记录、聊天记录等,重点核对通知由谁作出、日期是哪天、写明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实际送达。第六十二条还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如涉及实际工作单位多次变化,建议把每次变化的时间、地点、管理主体分别列明。

四、咨询前的材料清单与整理顺序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能够互相对照。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劳动合同、续订页 用人单位名称、合同期限、岗位、用工单位 核对是否写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期限是否属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 发薪主体、发放周期、工资构成 看发薪方与合同甲方是否一致;有无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加班费、绩效奖金
社保、个税记录 缴费主体、缴费期间、缴费基数 与合同主体、发薪主体并列比对
考勤、排班、加班审批 实际管理主体、工时安排 保留原始记录或系统导出件,注明期间
工牌、门禁、工作群、邮件 实际用工单位、岗位、工作内容 注意记录中显示的单位名称、岗位和日期
派遣协议或告知材料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期限、报酬、社保 第六十条要求派遣单位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没有书面告知的,可用其他记录辅助说明
退回、解除通知及送达记录 关系变动的主体、日期、理由 保留原件、快递单、签收记录和聊天记录
同岗位待遇信息 同工同酬比对 在合法取得、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准备

整理时建议按时间顺序装订或编号,同一份材料标注来源和形成时间;银行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分别保留连续期间,避免只截取个别月份。材料较多的,可以先做一页时间轴,把入职、合同签订、实际到岗、发薪主体变化、社保变化、退回或解除等节点列出来,再附对应材料。

五、管辖、共同当事人与委托手续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天津,或者派遣单位注册地在天津,咨询时可以把劳动合同履行地、用工单位所在地、派遣单位注册地分别列明,便于核对仲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主体方面,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咨询时可以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主体信息分别整理,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等,便于律师判断列明方式。

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咨询阶段可以先确认拟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具体委托书文本和提交要求以受理机构要求为准。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咨询前不必等到材料完全齐备,但建议把已经有的材料和暂时缺失的材料分别列出。需要重点核对的是:劳动合同原件上的用人单位和期限、工资流水中的发薪主体、社保缴费记录中的缴费主体、派遣协议内容是否曾被告知、实际岗位和工作内容、退回或解除通知的作出主体与送达日期。如果上述材料之间存在主体或期间不一致,不建议自行推断结论,可以把不一致之处标出来,连同材料来源一并交给律师核对。

涉及服务范围、办理方式和费用安排,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公共法律援助和紧急求助渠道仍可正常获取;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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