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初诊病历和诊断证明去咨询,律师咨询费对应的通常是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撑工伤认定申请作初步核对与缺口梳理,而非直接完成整套申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且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您手上的两份材料大致落在第三项,咨询时需要把另外两项以及申请表四项要素一并核对。
一、初诊病历和诊断证明能核对什么
这两份材料主要对应第十八条第三项的“医疗诊断证明”。咨询时可核对:诊断证明书是否由医疗机构出具、载明的伤情与门诊病历记载是否一致;初诊时间与所述事故时间是否衔接;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受伤经过与本人陈述是否吻合。初诊病历属于就诊过程记录,与“医疗诊断证明书”是否属于同一性质的材料,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把握可能不同,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向受理部门核实,此类核实属于材料准备的常规步骤。若诊断证明内容过于笼统,可与就诊医院沟通是否补充诊断意见,这一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二、咨询时应一并核对的两类材料
第一类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第二项要求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咨询时可核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用工期间;若没有书面合同,可用于证明事实上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的材料是否成体系。这些只是整理思路,具体以受理部门的补正告知为准。
第二类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素信息。第十八条要求申请表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咨询时可对照病历与本人陈述,核对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是否前后一致,伤害程度与诊断结论是否对应。
此外,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咨询时可核对这些日期,判断当前处于哪一时点。
三、咨询费对应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咨询费对应的是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与材料审阅服务,其范围、计费方式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明确为宜。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也不存在可径行套用的报价。可考虑在咨询前问清:本次咨询包含哪些工作(如材料清单梳理、时间节点核对、可行性初步判断),是否出具书面意见,后续代理申请是否另行计费。
诉讼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不同主体收取,与律师咨询费分属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票据与收款主体。咨询意见属于对现有材料的初步分析,不对认定结果作出承诺。
若核对后发现劳动关系证明缺失、申请表要素无法对应,或事故时间已接近前述期限,则材料补正和时限问题会成为咨询重点,此时宜尽快与律所确认可协助的范围。
依据出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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