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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保定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评估用途为住宅而执照同址,咨询应聚焦哪些经营材料?

在保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又与房屋同址时,咨询可以聚焦三类经营材料:证明经营主体与登记地址同一的材料、证明经营在该址持续发生的材料、证明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材料。

在保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又与房屋同址时,咨询可以聚焦三类经营材料:证明经营主体与登记地址同一的材料、证明经营在该址持续发生的材料、证明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材料。需要先明确一个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营业执照同址可以作为经营事实的线索,登记用途的认定仍要回到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经营材料主要用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协商或评估,并在符合条件时说明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性。

先区分房屋价值评估与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价值评估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应不同事项,材料准备可以分开进行。

关于评估方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是否选用收益法,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结合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作适用性分析。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经营材料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作用,是帮助核对经营事实、经营规模和损失构成。

经营材料可按三个维度整理

维度 可以整理的材料 主要核对什么
主体与地址同一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登记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照片 执照登记地址与征收房屋门牌是否一致,经营主体与房屋权利人是什么关系
持续经营 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发票领用记录、对公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水电燃气费单据、进货和销售合同、线上店铺记录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经营是否连续、经营规模是否稳定
损失构成 营业收入与成本台账、利润表、设备及物资清单、搬迁报价、停业期间费用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的构成和计算口径

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目的是让不同材料分别对应待核对的事实,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表材料齐备即能获得特定补偿结论。

核验顺序与费用边界

建议先核对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用途记载,再核对营业执照地址与房屋门牌是否一致,然后按时间顺序整理经营和财务资料,最后对照评估报告核对评估对象、评估时点和评估方法。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资料期间可以围绕该时点安排。

实地查勘环节,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费用方面,征收评估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如进入诉讼阶段发生评估等费用,按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不宜混同。

如果现有材料只能证明执照登记地址同址,缺少持续经营和损失凭证,经营损失的协商或评估基础会相对薄弱。房屋能否按经营用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还需结合权属记载、当地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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