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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劳动关系证明与考勤记录期间不一致应核对哪组材料?

工伤行政诉讼中遇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考勤记录所载期间不一致,需要核对的是一组能够覆盖同一用工期间的材料:把这两份材料放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时间轴上,连同它们的形成来源、签章审批以及同期其他用工记录一起比对。日期差异本身只标出分歧位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要回到证据本身接受法庭审查。 建议先按下列维度把材料分组…

工伤行政诉讼中遇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考勤记录所载期间不一致,需要核对的是一组能够覆盖同一用工期间的材料:把这两份材料放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时间轴上,连同它们的形成来源、签章审批以及同期其他用工记录一起比对。日期差异本身只标出分歧位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要回到证据本身接受法庭审查。

一、按四个维度组成核对材料组

建议先按下列维度把材料分组,再逐项比对。表中列举的是整理思路和常见材料类型,具体以案卷中已有的材料为准。

核对维度 建议比对的信息 能核对的问题
主体 两份材料上的用人单位名称、用工主体、经办人或审批人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两份材料是否针对同一段用工关系
期间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覆盖的起止时间,与考勤记录的起止时间、统计周期(按月、按岗或按班组)是否采用同一种计算方式 差异落在哪一段期间,是起止点不同还是周期口径不同
来源与形式 是否为原件或原始载体,有无签章、制作时间和审批痕迹 材料如何形成,形成过程是否完整
关联衔接 同期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排班表、同岗位人员证言等能否相互印证 用同一期间的其他材料定位差异原因

比对时以“同一期间”为主线:先确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张的用工起止时间,再在同一起止时间内检索考勤记录,避免用一份材料覆盖全年期间、另一份只覆盖个别月份,从而直接得出矛盾结论。

二、差异最终要回到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基础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据此,两份材料期间不一致时,首先需要核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时实际收集、依据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否支撑其对用工期间和劳动关系状态的判断。

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考勤记录通常分别属于书证或电子数据,两者均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来源不清、形成过程无法说明的材料,在证明力上会受到影响。

三、建议的整理顺序

  1. 先固定两组材料的原件或原始载体,记录取得渠道、制作时间和签章情况;
  2. 按上表四个维度列出一张差异对照表,写明差异发生在哪一段期间、属于起止点差异还是统计周期差异;
  3. 在同一期间内补充查找可相互印证的其他材料,例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排班安排、同岗位人员陈述;
  4. 对差异原因形成书面说明,例如考勤按自然月统计、存在代班或补签情形,并注明该说明依据的是哪几份材料;
  5. 结合案卷情况,与承办律师核对是否需要补充提交材料,以及如何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基础组织质证意见。

以上整理方法属于材料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对具体案卷的审查。涉及工伤认定的实体标准和当地办理要求,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与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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