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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日照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起诉材料中被告名称与处理决定盖章单位不一致时费用核对问什么?

在日照准备行政诉讼起诉材料时,如果发现起诉状所列被告名称与处理决定上的盖章单位不一致,向律师咨询费用时,建议把问题分成三部分逐一核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适用哪一项、律所服务费对应哪些具体工作、鉴定勘验等第三方费用由谁直接支付。

在日照准备行政诉讼起诉材料时,如果发现起诉状所列被告名称与处理决定上的盖章单位不一致,向律师咨询费用时,建议把问题分成三部分逐一核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适用哪一项、律所服务费对应哪些具体工作、鉴定勘验等第三方费用由谁直接支付。名称不一致属于主体与材料核对问题,它本身不改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影响的是拟议委托工作的范围;费用询问应围绕这个范围展开,而非笼统问“一共多少钱”。

一、先分清三类费用,再对应名称差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据此,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原则上应依该办法交纳,同时存在法定不交纳或免予交纳的情形。询问时可以把三类费用并列摆出:

费用类型 依据 核对对象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本案是否落入法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律师服务费 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 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被告主体核实、材料补正、立案沟通、出庭等
鉴定、勘验等第三方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名称与盖章单位不一致,主要落在第二行,即律所服务范围是否需要增加“核对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梳理送达与文书来源”这类工作。这类工作能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属于委托合同的约定事项,而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直接规定的收费项目。

二、围绕案件性质问清是否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这四项是并列的法定情形,询问时应完整对照,不要只盯其中一项。如果本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就案件受理费问题向法院立案窗口和律所分别确认;如果属于其他类型,则仍应按该办法的一般规定判断费用。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费用核对时,可以请律所说明其报价对应的工作内容,以及哪些款项属于代收代付、哪些属于服务费。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可问的问题

可以先备好处理决定原件(看清盖章单位全称)、起诉状草稿(所列被告名称)、送达凭证和拟议委托事项清单,再按以下顺序询问:

  1. 本案是否属于第八条列举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情形,若不是,诉讼费用如何按办法规定确定;
  2. 被告名称与盖章单位不一致所涉及的核实、补正、沟通工作,是否可以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3. 诉讼中如发生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是否按第十二条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律所是否经手;
  4. 书面委托合同中列明的服务阶段(仅立案、立案加一审、含二审等)与对应费用,避免把不同阶段的工作混在一份报价里比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核对时可以请律所明确这类费用的支付路径,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账。

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本次资料未包含日照当地法院对立案材料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具体分档数额,也未包含任何律所的报价信息,这些内容建议向受理法院立案窗口及拟委托律所分别核实后再作比较。名称与盖章单位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取决于处理决定的作出主体、送达情况和具体文书内容,属于需要结合原件判断的问题,不宜仅凭名称差异推定材料必然需要更换或补充。

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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