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委托律师时,书面委托书需要提交给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核对的重点,是让“特别授权”这类概括表述落到具体行为上,尤其是代为参加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自行和解和撤回仲裁申请这几项;如果只笼统写“全权代理”,代理人在调解环节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缺乏明确依据。
一、法律对委托书的直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社局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一条包含三项可以逐项核对的内容:提交对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形式上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内容上要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把这三项与手上的委托书对照,就能判断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至于权限写得多细,法律要求的是“载明”,因此建议把打算授予代理人的行为逐项写明,少用无法对应具体行为的概括词。
二、调解权限需要单独写明的原因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本身包含调解环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这两条说明,调解、签收调解书、自行和解和撤回申请都会实际影响案件走向。建议在委托书中把下列权限分别列明,避免用“特别授权”一句覆盖:
- 代为参加仲裁庭审及调解活动;
- 代为提出、变更、接受调解方案;
- 代为签署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
- 代为与对方自行和解;
- 代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委托人不打算把某项权限交给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在相应项目后注明“不含”。是否设置调解金额底线、底线定在哪里,属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约定,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便于双方在调解现场对照。
三、书面委托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能核对的问题 |
|---|---|---|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委托书末尾是否有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姓名与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 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条的形式要求 |
| 委托事项 | 是否写明代理的具体案件,如“代理某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 授权指向的案件是否清楚 |
| 权限表述 | 是否逐项列明;出现“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时,能否对应到具体行为 | 概括表述是否留下空白 |
| 调解与和解权限 | 是否含参加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自行和解、撤回申请 | 调解环节的权限边界是否明确 |
| 文件之间是否一致 | 提交仲裁委的委托书与委托合同、留存的副本表述是否一致 | 同一授权在不同文件中的写法是否统一 |
| 权限调整 | 增加或收回权限时,是否另行出具书面文件 | 后续变更是否有据可查 |
核对时建议以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那一份为准,再与委托人自留件、委托合同逐项比对;同一授权在不同文件中写法不同,容易在调解现场产生分歧。
四、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书格式、份数、是否需要附代理人身份材料可能有具体要求,这类程序性事项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核实。委托书中权限如何设计,也应结合案件请求金额、调解意愿和委托人的实际安排确定;具体案件的权限取舍,可与律师沟通后再定稿。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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